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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盟约
经文:罗5:12-21
【罗5:12】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5:14】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罗5:15】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 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罗5:16】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罗5:17】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罗5:18】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罗5:19】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罗5: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罗5:21】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7章-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一、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绝不能享有祂,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约9:32,33;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24,25)。
二、上帝与人所设立的第一个圣约是行为之约(加3:12;何6:7;创2:16,17),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创2:17;加3:10),将生命应许给亚当,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罗5:12-20;10:5)。
三、因着堕落的缘故,人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约得生命,主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第二个圣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称为恩典之约。在此约中,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可16:15-16;约3:16;罗10:6,9;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
四、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称为遗命,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又指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的产业及其所附属的一切(来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一、圣约的必要性
二、行为之约
三、恩典之约
四、圣约与遗命
讨论题:
1、神为什么要与人立约?这种立约文化之下表现出来的“契约精神”与人类犯罪后的文化所表现出来的“人本文化”都有哪些表现?
2、请说明一下一约、二约、三约分别是从哪个视角来看的?我们作为约民当如何回应上帝的圣约?请在教会、家庭方面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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