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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牧会当中,越来越多的信徒问到这样的问题:现在社会离婚现象十分普遍,离了婚再找另一位结婚,基督徒如何看待这样的现象?基督徒可以离婚吗?
如果另一半有了外遇,可不可以离婚?在离婚便利再婚普遍的时代里,基督徒还要苦苦等待对方回心转意,期待破镜重圆、复婚吗?离婚以后可不可以再婚?再婚的时候可不可以在教堂举行婚礼?离婚和再婚的人可不可以在教会服侍?
如今不少人已经不把离婚当做问题,再婚也很自然,也不是问题。当然也有人认为离婚与再婚都是问题,甚至是个严重的问题,批评离婚再婚者是不知羞耻。可如果我们主内的家人同样也面对离婚与再婚的问题,我们该如何看待。
我们先来看看教会历史上对此的认识:早期教父认为不可离婚,若婚姻实在无法挽回不得已可以接受离婚,但离婚后就不可以再婚。
奥古斯丁认为婚姻是圣礼,不可离婚,若实在不能忍受,只能分居,但不可离婚。宗教改革以后,奥古斯丁的这种看法被拒绝,认为离婚不是绝对不可的,有些情况下离婚是可以容许的,比如有意施暴、淫乱、执意离弃且长久没有消息等。
现今教会里对离婚再婚问题仍然没有一致的看法。有人接受,有人反对。反对者认为不可为再婚者举行婚礼,也有认为可以在教堂之外的其他地方举行。
反对者认为离婚者不可领受圣餐,也有认为只要为自己的离婚认罪后就可以领受。如此让人没有头绪,莫衷一是。让我们还是回到圣经,来到设立婚姻的上帝面前,看看上帝设立婚姻的心意吧。
上帝创造万有,“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可是在造了亚当之后,却说“那人独居不好”,上帝要继续创造使一切都好,于是上帝造了一个女人,作为亚当的配偶,上帝知道亚当需要配偶的亲密与帮助,对此亚当也能体会得到,亚当称夏娃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也说明了这一点。
夏娃是亚当生命中不可缺少不可分离的,绝对不是一件衣服,可以随时扔在一边的。之后,上帝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
这里的“连合”一词含有如胶似漆般的情感和无法分开的永久性。这样的婚姻结合是“天作之合”,是夫妻二人最佳的“配合”,是百年好合,是不可分开的“合。”
所以,耶稣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4—6)
耶稣在此强调婚姻的神圣性与长久性。此外,在玛拉基书更是明确提到上帝在夫妻之间作见证,婚姻是上帝所见证的盟约(玛2:14)。
在神圣的婚礼崇拜中,新人确实也是在上帝面前与对方立下了这盟约,说出了誓言,要爱对方直至终生的。
离婚率高居不下且年年递增,是当今社会的特征之一,带来的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一颗颗受伤的心灵。有人说,这种状况无可救药,无法扭转。
一辈子只结一次婚的人越来越难,越来越少。也有人说,离婚率会降下来,那是因为随着同居越来越多,根本就不结婚,也就谈不上离婚,同居率高了,离婚率也就低了。
似乎这个世界无论怎样变化,不变的就是问题会越来越多,无论怎样,都是问题。
婚姻中的问题的确不少,要想家庭稳固,婚姻幸福,必须用心学习如何解决婚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离婚是解决了婚姻,不是解决了婚姻的问题。
如果不理性地面对婚姻中的问题,就算离了婚,再结婚时这些问题可能还会再度出现。
当今一个很主要的婚姻问题,也成为离婚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外遇。外遇成了婚姻的“第一杀手”。
自从1954年避孕套的出现,人类开始所谓的性革命、性开放,大不了就堕胎,就连艾滋病的出现、上帝的警告也全然不顾。在这样一个性开放的世代里,外遇的现象也就层出不穷了。
当配偶有外遇时,不要与对方作于事无补的吵闹,也不要哀求对方,更不要对别人、对儿女说对方的坏话,乃要检讨自己的不足,恳求天父拯救你的婚姻,为自己被神的爱充满、为对方离罪回转祷告。
在外遇当中如果配偶发生淫乱的事实,离婚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须的,并不一定非得离婚。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基督徒不因配偶犯了大罪就立即离婚,寻求让上帝的爱充满在自己的里面,尽心尽力修复与归正尽管这是很不容易的。
不少夫妻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性格可不可以改变?夫妻双方可不可以为对方做出改变?或许人的能力有限,爱的能力也有限。但一旦圣灵更新的力量进入,一切皆有可能。再说夫妻性格要完全一样吗?
如果两个人都是粗心或都是细心,好吗?如果两个人都是慢性子,或者都是急性子,这样好吗?我们开的车子,有油门,也有刹车。如果只有油门没有刹车,或者只有刹车没有油门,这能行吗?
如果配偶不信耶稣,坚决要离婚,执意要离弃自己的爱人。这时信主的一方仍要努力维持这段婚姻,而不要轻易放弃这段婚姻,更不要主动地与不信主的配偶离婚。
但如果最终因着人心刚硬的缘故,自己做出的努力没有起到积极的效果,那么“就由他离去吧!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参林前7:15)。
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不肯悔改的长期家暴问题,比如在身体上的施暴殴打,在精神上的虐待,比如嗜酒如命,比如好赌成性,甚至有严重精神病,而且这些问题无法改变,任何努力都无济于事。
对此,我们建议为了避免对自己及子女造成更大、更多的伤害,离婚之事可谨慎三思而行。
不孕不育问题日渐突显出来,导致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饮食、气候、事故等都可能是成因。现代医疗的发展,可以积极寻求医治。如果这个问题终究没有得到解决,也不能因为此而离婚。
有人说,结婚就是为了有后裔,为了生养,如果不能就离婚。因此,耶稣在《马太福音》19:1l--12提到有人可以为天国的缘故,为福音的缘故,终生不娶不嫁,守独身(当然这也不是人人都能领受的)。因此结婚不是人生的必须,生育也不是人生的必须。
夫妻一方务工在外,或者因为工作关系,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甚至还有因人教导的所谓的敬虔,与配偶长期分房,如此等等产生性需要不能满足的问题。
对此,圣经说:“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7:2、4、5)。
依照圣经如此的教导,夫妻双方要重视这样的问题,及时作出调整,不能长期分离、长期分房,不给撒旦留地步,不给婚姻留隐患。
有人看到圣经似乎同意两种情况下离婚是无罪的:一种是对方犯了淫乱的罪(太19:9),一种是不信的配偶执意要求离婚(林前7:15)。
可是是否看到“因为你们的心硬”,“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太19:8)这样的字句?这是在说什么呢?这样的话就是在说离婚在上帝面前没有合法性,即便在摩西的时代和现今的时代离婚有合法性。因为离婚与上帝的设立婚姻的起初旨意是相违背的。
人总爱讨论什么情况下离婚是有罪的,什么情况下离婚是无罪的。可神看这样的讨论毫无价值,因为在神的眼里,只要离婚任何理由都不是理由,不论什么情况下离婚在神看来都是罪。其实,在走向离婚的婚姻中双方都有亏欠,都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有大小之分。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地说,圣经的整全教导是离婚不合神的旨意,无论什么情况下的离婚都是罪,是需要认罪悔改的。圣经反对离婚,一方面禁止丈夫抛弃妻子,另一方面禁止妻子离开丈夫。
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要依靠主有恒忍的心,求神的爱充满,求圣灵光照,在悔改中更新、重建婚姻的关系。
依上帝设立婚姻的本意,反对离婚。坦白说,绝大多数进入婚姻的人都不曾想有一天要离婚。但因着人的败坏与心的刚硬,离婚成了已然发生的事实摆在我们的面前。
有的信徒是信主前就离婚了,有的信徒是信主后离婚的,有的是因配偶发生淫乱不忠行为而离婚的,有的是因不信的配偶执意离弃而离婚的,有的是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的,有的是因长期分居而离婚的。
但在耶稣看来,离婚就是违背上帝设立婚姻的本意。人心刚硬是罪,是需要我们承认的罪,是需要我们求主赦免的罪。但在面对离婚的既定事实时,需要的不是定罪,不是在人的伤口上撒盐,不是再度给予伤害与打击。
我们要说,离婚是罪,但并非罪不可恕,罪不可赦。如果有挽回修复的可能,仍要劝勉会友主动寻求复婚,努力追求与对方和好。
上帝饶恕我们的罪,我们也饶恕配偶所犯的罪,给自己也是给配偶一个悔改的机会,若能迷途知返、回心转意、破镜重圆,岂不是美善之事。
如果在百般的努力之后,对方没有任何复合的意愿,情况没有任何改善的迹象,带着破碎的心,渴求爱与温暖的心,来到教会,得到的不是肢体的接纳,而是大家的指责,岂不是让人心灰意冷,黯然退去。
耶稣来,有恩典,有真理。在真理的标准面前无人可以称义,但对照真理我们看到自己的罪,如此我们完全转向耶稣,仰赖他的救赎恩典而被接纳得称为义。因此对于离婚者,我们当把握好恩典与真理的原则,在人离婚前,多强调真理的原则;在人离婚后,多使用恩典的原则。
这从耶稣对待行淫时被抓现行的女人,对待已经有五个丈夫的私生活极其混乱的撒玛利亚妇人,可以找到效法的辅导榜样。像耶稣这样,让人仍有希望,给人经历神的赦免之恩的机会。
对于离婚者,我们固然需要鼓励这样的人看清自己在离婚中当负的责任,找到自己需要调整、需要归正的地方,但更多的乃是对离婚者给予足够的接纳与体谅。
大多离婚者都是在身心憔悴、无力维持、努力无效情况之下才做出离婚的决定的。
如果可以的话,教会需要给予这样的信徒以专门的辅导,也让有这样经历的人之间有彼此交通互相扶持的机会,并在适当的时候邀请他们参与对这类群体或其他团契的服侍工作。
这个心硬心乱的时代,实在没有太多人在婚姻大事上寻求上帝的心意,只考虑自己是否高兴,根本不考虑家人尤其是孩子是否开心,更不考虑上帝是否喜悦。把今天结婚,明天离婚,后天再婚当做家常便饭。
甚至有人为了离婚后好再婚,无理、强暴地对待配偶,圣经对这样的人有严厉的话,“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计。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2:16)。
神的话从不迎合讨好人的口味,我们也从他领受了宣讲真道的职事,要按真理宣讲。“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10:11--12)
可虽有圣经明训,但人执意要“另娶”“另嫁”,我们又能把他们怎么样呢?旧约时代,男人要离婚得给女人休书,女人拿了休书可以再嫁(申24:l--2)。
新约时代,耶稣说“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太5:32,19:9;路16:18),以禁止娶被休的妇女。因为在神看来,该妇人是属于其丈夫的,所以别人不可娶她。那怎么办?
“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7:10--11)意思就是忍耐等候,等待复合。即或不然,只准分居,不准再婚。
这样说,或许你会觉得,此话甚难,谁能听呢?此标准甚高,谁能行呢?我深知道律法式的讲道会带出人的捆绑与虚伪,而福音式的讲道会带出神的释放与真实。
离婚再婚的确是罪,但基督释放了我们,我们在基督耶稣里就不定罪了(罗8:1--2)。因此,如果不是因为淫乱和不信配偶执意离弃这两种情况而离婚的,真正认罪悔改的,可以再婚。
对于再婚的问题,现实当中远远不止这两种情况。如果在没有信主之前就已经离婚的,是对方的责任,无辜的一方就可以再婚。
如果不是对方的责任,是自己的责任,或者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就不要随意再婚,竭力追求与对方复合;如果对方始终不愿复合,或者对方已经再婚了,婚姻的实际其实已经不复存在了,那么就可以再婚,只是要与主里的人结合。
如果一方已经过世,也可再婚,因为婚姻的实际也不存在了。如果在信主之前已经离婚又再婚者,不必离开现在的配偶重新恢复前段婚姻,乃要专心维护好现在的婚姻(参林前7:8、9、15、39;申24:3—4)。
这些情况下可以再婚,但并不表示鼓励再婚,鼓励离婚,若把旧约与新约圣经放在一起看,应该能看到离婚与再婚都是违背上帝设立婚姻的本意的。
不过,对于已经再婚的人,我们需要的不是定罪,不定自己的罪,也不定别人的罪,首先我们承认自己犯了罪,基督也确实是为我们的罪而死,我们的罪归到他身上,他的义归到我们身上。
这,就是因信称义。
“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约8:11)
当我们已经再婚的姊妹弟兄,好不容易才从离婚的伤害中走出来,重新进入婚姻,他们需要的不是互相定罪“相咬相吞”,“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侍”(加5:13、15)
不过我们要提醒自己,再婚依然面对情欲的诱惑等各样的挑战,依然有婚姻的危机,有调查研究指出再婚者的离婚率是在50%以上,那些只能维持一两年就离婚者,再婚后普遍可能不久就会离婚。
如果一次又一次的离婚,就要谨慎,不要轻易或急切地再婚。因此要常常为婚姻守望,为配偶代求,在圣灵里更新自己,积极寻求如何建立健康的婚姻关系,如何建立稳固幸福的婚姻。
不可轻率地进入另一段婚姻,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儿女,想到孩子将在父母的选择下毫无选择的余地,接受一个陌生的女人做母亲,或接受一个陌生的男人做父亲,能建立好信任与爱的关系吗?如何给孩子安全感,给儿女完整的家,这些都是再婚要面对的很大挑战。
如果能为儿女考虑,不离婚不急切再婚,为儿女长远的利益考虑做些付出,学会舍己之爱,领受上帝之爱的满足,不管将来是否再婚,都能活得有喜乐,有满足。
根据上帝起初设立婚姻的旨意,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盟约,有其神圣性与长久性,人不可随自己的意思分开。离婚与再婚都是违背神的旨意。
因此,不鼓励离婚与再婚,相反以神的慈悲劝勉靠主恒久忍耐,为有一个稳固幸福完整的婚姻而不断学习,尽心尽力。
可是人的软弱与罪性是普遍的,因此带出主动或被动的离婚与再婚,这一点也是必须看到的。若配偶有淫乱的事实,或不信的配偶执意要离婚,可以离婚,也可以再婚。但不是必须离婚,必须再婚。
离婚再婚是人心刚硬无法挽回下的容许,不是命令,圣经无一处要求人吩咐人必须离婚、离婚后必须要再婚。
离婚者不要轻率地进人下一段婚姻,要谨慎,不要急切。要为自己在上段婚姻中的失败找到自己的原因与不足,该悔改的地方要悔改,该学习的功课要学习。
要多寻求上帝的爱,懂得爱是付出,爱是牺牲,预备好自己成为适合进入婚姻的人。也要多考虑家人和儿女的感受与需要。
离婚再婚是罪,但并非罪不可赦。所有真心认罪悔改的人都能得到基督耶稣的救赎与赦免,所有在基督里开始新生命新生活的人都应该得到教会的爱的接纳与平等的对待。
可以根据他们具体的情况在一段时间之后邀请他们参与一些教会的服侍工作。
教会要充分认识到离婚者的心灵因离婚带来的混乱与伤害会变得特别脆弱敏感,也特别容易感到孤独。
教会需要成为他们可以进入的一个有关爱有接纳有温暖的地方,一个有悔改有医治有更新的地方。
本文刊于金陵协和神学院《教材》2012年第一期第109--117页信仰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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