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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利未记 第20-21章
利未记20章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
神「住在以色列人中间,作他们的神」(出二十九45),因此凡是神百姓居住的地方,都是有神同在的「圣所」。任何人在神的「圣所」向偶像献祭,就是玷污了神的「圣所」,亵渎了神的「圣名」,所以神必然要维持这地的洁净。
「摩洛」(2节)可能是迦南各种假神的通称,迦南人常常将儿童或婴孩当作祭品献给偶像(十八21;申十二31)。神已经颁布过惩治杀人罪的典章(出二十一12-13),2-5节的刑罚并不是针对杀人罪,而是为了洁净神的「圣所」。许多信徒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孩子献给背离神的功名、事业、时尚等各种偶像,也是不以真神为神,亵渎了神的圣名。
「用石头打死」(2节)是当时最常见的死刑。律法中「要用石头打死」的罪包括:「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2节)、「交鬼的或行巫术的」(二十27)、「咒诅圣名的」( 二十四14 )、不守安息日( 民十五35 )、拜偶像和引诱人拜偶像(申十三10;十七5)、「顽梗悖逆的儿子」(申二十一21)、「行淫」(申二十二21、24)。这些罪都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不及时根除,必然会拖累神的百姓失去团体的见证。
神审判的原则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谁得罪我,我就从我的册上涂抹谁的名」(出三十二33),「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但神的刑罚却要使百姓都受警戒,所以必须公开进行,「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17节);并且要由百姓一起执行,「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2、27节)。这样,「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申十九20)。
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出二十13)并非禁止一切死刑,而是不允许人抢夺神掌管生命的权柄。生命的源头是神,「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伯一21),只有神有权取走人的生命。为了制止罪恶和谋杀,神也颁布了死刑(利二十10;民三十五30),但为了避免滥用死刑,神对死刑极为谨慎,专门设立了逃城(民三十五10-15)。在神所颁布的刑罚中,根本就没有以维护政权、等级制度为目的死刑,也没有根据人的身分、性别而区别对待,神百姓的生命在神面前一律平等,这些在其他古代文明的刑法中都很罕见。
……
利未记21章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第十八至二十章是神对祂的百姓道德行为的「圣洁」要求(十九2),而二十一到二十二章是神对祭司提出的更高的「成圣」(8节)标准。神要求所有蒙恩的百姓「自洁成圣」(二十7),从万民中分别出来,而代表百姓事奉神的祭司更要从以色列人中分别出来。因为神「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48),越亲近神、事奉神,蒙神特别恩典的人,神对他们的要求也就更高。新约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不能停留在得救的地步,更要来到得胜、成圣的地步。
除了「骨肉之亲」(2节)去世之外,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1节)。「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原文是「为他骨肉之亲,父母、儿女、弟兄」(英文ESV、NASB、KJV译本)。夫妻「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自然包括在「骨肉之亲」中。
「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带着神形象的人无论是肉体还是灵性死亡,都不是创造生命的神的心意。所以主耶稣说:「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太八22),祂的工作就是使「死被得胜吞灭」(林前十五54)。除了神的儿子在十字架上的死,任何的死在神面前都是可咒诅的。因此,越亲近神的人,越要注意不可接触死亡的事物。如果我们对属灵的追求失去了兴趣,不愿认罪悔改、脱离肉体、离开世界,就表明我们已经被死亡「沾染自己」,所以虽然有重生的生命,却没有生命的表现。
……
——摘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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