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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第7讲-人类的受造



第一章  人的本源

创世记第一章简单地记述神创造宇宙的纪事,包括人的被造。但是对于造人的过程,记录却比较详细。一方面是因为圣经的对象是人,与人有切肤的关系。另一方面暗示,人的地位在神的眼光和计划中,要比其他受造之物更为重要。无怪大卫作诗惊叹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你叫他比天使(原文:“神”)微小一点,并赐荣耀尊贵为冠冕”(诗八:5)。


一、圣经的记载

1、神的商讨

根据创世记第一章的记载,神用吩咐的方式,创造宇宙及其中万物。“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创一:3;参11,14,20,24节等)。但是当神造人的时候,祂采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三位一体之神彼此商讨,如何造人。这当然并非因为人的结构比其它万物更为精细复杂,需要详细的考虑和研究,而是由于人在一切受造之物,占有一种独特的地位,这地位不是由于人本身有何奇特之处,而是因为他与神之间将有独特的关系。他将具有神的形象,你为神的儿女,成为在世上唯一能与神有交通的生命,所以当其他万物创造齐全后,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创一:26)。


2、受造的过程

“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创二:7)


(1)体质。当神创造其动物时,口出命令,事即成就。然而在造人的时候,神利用已经存在的尘土,来构造人的身体部分,并用祂口中的生气,灌输于人。人的身体体制,与其他动物身体的体质,显然是同属一类的。传道书称说:人与兽类“都是出于尘土,也都归于尘土”(传三:20)。其不同之处不是在于品质,而是在于这句话的含意。


我们认为,第一,这句话表明神对人的重视。祂虽可口出命令,创造人体,却决定郑重其事地,亲自从地上采取尘土,制造人体;第二,这句话表明,人的地位和责任是在地上(不似天使之地位和责任是在天上),参创一:28;二:15;第三,这可能是一句伏笔。当人因背叛神而被定罪时,他们在死后将归回尘土,因为他们“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三:19)。


(2)气息。人的身体虽是出于尘土,与地有直接的连系,但是他生命的重点乃是在于带着神的气息。神将“生气”吹在他的鼻孔里,他就成了一个有灵的活人。这生气不但赋与人生命和活力,也包括人所具有的特性,如智慧,理性,德性和灵性。藉着生气的灌输,创造者和受造者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密切关系,超越其他受造之物所获的生气。诗篇卅三:6所说,“万象藉祂口中的气而成,”是指神的能力,而神对人的“吹气”却似建起一座桥樑,使人的心灵能和神的心灵相通,人的性情带着神的性情,人成为神的儿子(路三:38)。


因此,论到得救的人,彼得说:“神已将又宝贵又极大的应许赐给我们,叫我们既脱离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就得与神的性情有分”(彼后一:4;参约廿:22)。


神的吹气,否定了一切进化论的见解。无论是无神论的进化论,或是所谓有神论的进化论,都与圣经的启示相左。创世记清楚记载,神起初只有创造一男一女。因此人类是由同一对世祖承袭而来的(创一:26~28;二:7~8,15,18~23;三:20;参徒十七:26)。论到罪恶和救恩之对照时,保罗的论点,也是建立在世人一脉相承的原则上(罗五:12~19;林前十五:21~22,45)。


3、人的地位

神创造天地齐全,使地球适宜于作为人的居所,把人安放在环境优美的伊甸园,命他修理管守,并治理大地(创二:9,15;一:26~28;诗八:6~8),成为全地的主宰,一神之下,万物之上。


天使虽在某些方面强于人,但终是“服役之灵”,为人效力(来一:14)。即是说,天使是为人而造的,人不是为天使而造的(参创十九:1~22;廿八:12;卅二:1~2;但三:28;六:22;太四:11;徒十二:7~11)。


在神一切受造之物中,惟有人是按照祂的形象所造的,反映神的性格,贵为神的儿子,耶稣的兄弟(来二:11),产业的继承人(罗八:16~17)。当人犯罪后,基督亲自取了人的形象,来到世上,以实现救恩计划(腓二:7;加四:4~5)。


二、人类的古远

研究人类历史的久远以前,应当先要注意几件事:

①过去教会中多有采用乌撒耳(Ussher,主后一六五O年)大主教所编的年谱表,认为人类起始于主前四千零四年,即人类到目前为止只有六千年的历史。乌撒耳的年谱表是根据旧约人名年代之积算而得的。但是近代许多解经家已经根据圣经本身的记录,证实乌撒耳的推算法是不正确的。


②古人往往用混统的数字记载人事的年表。今人在研究这些年表时应当用古人当时对于年表记载的方法,而不能使用今日精细的科学计算方法来推算古时的年代表。


③人类有多久的历史,对神学本身而言,并无多大的重要性。然而因为近代的科学家往往以天文数字来代表人类历史的久长,与圣经所记载的历史年代,似乎大有出入,致使神学界对于这门学术发生兴趣。


④我们必须记得,人在世上的出现,与世界本身的出现并非是同时的,两者之间的年代可能有极大的差别。是故地球的年代,甚至其它动物出现的年代,并不能作为估计人类开始之准绳。


圣经记载的人事年代表:

圣经著者是否有意记下一些完整无缺的年代表呢?如果他们确有这种意思,那么根据乌撒耳大主教的计算,人类在这个世界上仅有短短六千年的历史。然而,现在许多福音派的神学家,都怀疑那是一个准确的数字。怀疑的起因虽或是由于考古学及地质学等之发现,使他们相信,人类绝对不至于只有六千年的历史。但是他们对乌撒耳年代积算法的否定,却并不是企图放弃圣经的教训,去适应科学家的结论。我们或能说,近代考古学及地质学之发现,促使神学界对于旧约圣经中所记载的年表的主要目的,作一个重新的估计,并且激励他们更详细地研究这些年表。


下列数点明显地否定了乌撒耳年谱表积算的结论:


①根据相同之年谱表的对照,证明圣经著者似乎无意要将全部的年代,完整无缺地记录不误。例如马太一章的年代表,在第八节中遗漏了三个人名,即亚哈谢,约阿施,及亚玛谢(参王下八:25~26;十二:1;十四:1~2,21)。又如历代志上六章三至十四节中载列廿三代的人名,而同一个年表在以斯拉记七章一至五节中,则只有记录十七代的人名。即是说,以斯拉删略了四分之一的人名年代。以此类推,创世记第五章与第十一章很可能也没有给我们两个完整无缺的年代表。何况创世记头几章的记载,显然是非常简略的,其目的是要说明天地的来源,以及建立选民与先祖的属系,而并非是要记载人类全部的上古史。


②某些年代表本身的积算,证明它们不是完整的年代表。例如根据出埃及记六章十六至廿六节的记载,自利未到摩西只有四代的间隔,而根据同书十二章四十节的记载,则以色列民在埃及总共居住四百三十年。我们知道当雅各全家迁至埃及时,哥辖已经出生(创四十六:11)。假设当雅各全家进入埃及时,哥辖只是一个刚出生的婴孩,并且在他离世的那年刚生暗兰。再假设暗兰在离世那年刚生摩西。摩西在八十岁那年带领以色列离开埃及,那么总积的年数也只是(133+137+80=)三百五十年。何况上述的每一代人很可能在中年的时候,已经生了他的后嗣呢?是故出埃及记六章十六至廿六节的年代表,显然不是完整的。


③创世记第五章与第十章的年代表,都载列十个年代的人物,很可能这是由于著者希望放入两个数目均等的年代表(参太一:17)。

华费尔认为,创世记五章与十一章的年代表之目的,是要载列世系,而不是载列该世系中的每一代人名。马太第一章的目的,由此也能一目了然,即是要说明耶稣是大卫的后裔,大卫是亚伯拉罕的后嗣,亚伯拉罕是神恩典之约的对象。年代表的另外一个目的,可能是要指出,古人寿命的久长,及凡人必死的道理。


结论:第一,从圣经中的年代表看来,著者并无意思要列记全部人类每一代的代表人名;第二,人类历史的久长,除参考圣经的年谱表外,可以从考古学研究所得的结果上去从旁寻求。但是我们必须要小心,有许多考古学家是以进化论为出发点的,这不但是与圣经所载的创造论完全冲突,同时与其他考古学家的结论也颇有出入;并且他们的推算往往是和历史不符的。


第二章  人的本质

人的本质,包括一个有形的身体,和一个无形的灵魂。身体来自尘土,灵魂出自神之气。身体和灵魂,组成一个完全的人,单是身体,不能代表人;而是当神“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之后,他才成为一个有灵的活人(创二:7)。后来,人因罪而受咒诅,一个死亡的人,他的身体也不再能代表人,因为身体必将朽坏,意识也必将消灭(诗一一五:17;传九:5)。


另一方面,人的灵魂虽然是具有意识,不如死后的身体没有知觉,但灵魂若与身体拆散,也不完全,不能代表人。因此,耶稣基督降世,不单是救人的灵魂,而是救整个的人。保罗并不以灵魂得救为满足,却说:“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罗八:23)。


无论已过世的信徒,或是尚存留在世上的信徒,当基督再来之时,都要改变,“这必朽坏的,总要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林前十五:53)。


圣经有时用“死人”的字样,但这不过是一种通常的用词,而上下文清楚表明,死人不是完全的人,不是整个的人。同样,圣经中有时用“灵魂”来指“人”,但上下文也清楚表明,那是形容有生命和生气的活人。(中文圣经译本普通用意译,如创二:7;四十六:26,原文作“魂”,中文圣经译作“人”)。这种实例多不胜数。


有时“灵魂”是代表人离世后的自我意识,在救恩尚未完成前暂时作为人的存在的代名词,但这些灵魂并不真能代表整个的人(腓一:23;启六:9;廿:4)。


神当初所造的人,包括灵魂和身体,因此“人”的定义必定包括这两方面的品质。人因罪而致身体与灵魂分离,但这不是一种自然的现象,而是一种反自然的现象。这种反自然现象,将在救恩完成时消除,身体和灵魂重新结合,恢复当初神造人时之原来品质。


一、属体部分

身体是人的外形部分,是人灵魂的居所,也是发挥人的意志之器皿。人的意志,藉着身体的行动,得以表露(罗六:12~13;十二:1)。身体虽受灵魂的指挥行事,却并不因此低于灵魂。身体和灵魂之间的微妙关系,不是我们能忖度的。


身体本身并非罪恶,也不是罪的源头,或带着罪的倾向。希腊哲学家将身体当作幽禁灵魂之监牢;他们认为,灵魂必须脱离身体的束缚,才能得到自由。东方的宗教,往往也有类似的看法,以为苦待肉身乃是达到纯净自由之途径。


圣经的启示,观点不同。神所造的一切事物和生命,都是合宜美好的,包括肉体在内。神对亚当夏娃这惩罚,并非是因他们吃食禁果的行动之故,而是因他们对此行动所作之决定。因此对罪的惩罚,也是针对整个的人而定。


论到罪恶的问题时,圣经从不把身体和灵魂作对照,将罪诿诸身体的行动。圣经中所提的属体和属灵的对照,是指属世和属神的对照(罗七:5~6;八:4~9)。身体不过是人心表显的工具,不是独立的单位。

对于人的属体部分之了解,至少与其它五个主要的教义有关:


1、道成肉身

基督降世,是由童贞女玛利亚所生,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在当时教会中有一部分人士,由于受到异教哲学的影响,而轻视一切属体之物质,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否认基督道成肉身的道理。使徒约翰在他的书信中,非常肯定地指责这种异端。他说:“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神的……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神,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约壹四:2~3上)。因为,基督若没有真正取了人的身体,祂就没有真正为我们的罪而受死。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必定是一个具有血肉之体的基督(腓三:7~8;提前三:16)。


2、复活

基督的复活,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十五:20),并且带给我们复活的盼望(十五:12~19,50~53)。信主的人,不但灵魂得救,身体也必得赎(罗八:23)。这证明身体的重要,它是完整的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罗认为,基督若没有复活,就失了去信徒复活的保障,也失去了的福音的内容。所谓灵魂的复活,或精神不死的空洞口号,乃是与圣经的见证相抵触的。耶稣在复活后亲自向门徒显现,并且对多马说:“伸过你的指头来,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来,探入我的肋旁”(约廿27)。


3、信徒成圣

重生乃是指人整个的重生。虽然信徒在世界上仍旧带着败坏的身体,但是一个得救的人,他的身体已经成为圣灵居住的殿(林前六:19),而且作为服侍神的器具(罗六:13,19下,22)。因此信徒追求成圣,绝不是藉着苦待肉体,将之视作犯罪的根源,反而应当利用身体,达到成圣的目的(罗十二:1~2)。


4、完全成圣

另一方面,身体虽然不是使人堕落的原因,也不是罪恶的根源,但是却因人的犯罪而败坏了。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在原则上被神称为是义人,但在实际生活上还是常常犯罪,原因之一是由于这败坏的身体尚未得赎(罗七:24~25;八:23)。因此我们必须要避免另一种谬论,认为信徒能在今世达到完全成圣的地步。这种错误的见解,往往引致自满自傲的罪,并且没有认清罪的严重性(约壹一:8~10)。


5、最后审判

最后的审判,乃是根据人在世上之时所行的事,而不是根据人在身体之外所作的。人的命运,是决定于他在世上的生活,并且罪人也将要复活而受审(林后五:10;来九:27;启廿:11~14)。


二、属灵部分

人除了身体之外,尚有属灵的部分,称为灵魂。有些解经家认为,灵和魂为两种不同的素质,而另一些神学家则相信,灵和魂是两个不同的名词,但是指同一种素质,前者的见解称为三元论,而后者的观念则是二元论。

在研究本题之前,应当注意一件事,即中文国语圣经译本对心理上名词之翻译,非但毫不一致,而且极其紊乱,不能作为论证的依据。一个较妥当的办法是参考英文圣经译本,查看各段经文的原文用词,以分辨“灵”、“魂”、“心”等心理上的名词。


1、三元论

三元论对人的结构之观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一般而言,他们认为,人的身体为属体部分,人的魂为生命之元素,相同于一般动物之魂,而人的灵则是理性及宗教意识等的所在地。灵为最高超的部分,魂的地位是介乎灵与体之间,体则是最低的部分。三元论派所持的理由如下:

①希伯来书四:12及帖撒罗尼迦前书五:23指出,人具有灵、魂、体三部分。

“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

②人既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而神乃是三位一体的,这似乎暗示人也是三元性的。

③一般动物都有魂,魂是动物的生命力。而人则除了生命力外,尚有理性及灵性之表现,且能与神有灵交,故是有灵的。(注:传道书三:21中译文译作:“谁知道人的灵是往上升,兽的魂是下入地呢。”原文为“灵”。)

④创世记二:7记载人的受造时,提到三种素质。“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注:原文直译应作“他就成了活的魂”)

2、二元论

二元者相信,人的结构在基本上是二元性的,即包括身体和灵魂。他们认为,在论到人的结构时,“灵”与“魂”往往是两个通用的名词。这种见解的理由列举如下:

①圣经中不但提到灵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词。若要坚持每一个名称必须代表一种素质,则人的结构将要包含六、七种。

②许多经文都证明,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兹举数例于后:

㈠人有时被称为包含灵与体,而有时则被称为包含魂与体。显见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林前七:34;雅二:26;太十:28)。

㈡论到人的死,圣经有时称之为“灵离开了”,而有时则称之为“魂离开了”(徒七:59;路八:55。创卅五:18;王上十七:21~22)。圣经有时称那些已经离开世界的信徒为灵,有时则为魂(来十二:23。启六:9;廿:4)。耶稣基督为罪人舍身之事,也是用灵和魂两个名词交互而论的(约十九:30;十:15)。

㈢圣经在描述人与神的灵交时,也是以灵和魂为通用的名词。此点特别否定了三元论之以灵为人与神交通之部的说法。

玛利亚的颂赞:“我心(直译应作“魂”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荣)”(路一:46~47)。此处玛利亚显然是指她的灵魂尊主为大,且以她的神为乐(参赛廿六:9)。大卫更单独应用“魂”为他对神的颂赞。他说:“我的心哪(直译应作“魂”),你要称颂耶和华;凡在我里面的,也要称颂祂的圣名”(诗一O三:1;参诗一三O:5~6)。

㈣基督为人的罪而忧伤,这忧伤有时称为灵的忧伤,有时称为魂的忧伤(可八:12;太廿六:38;参徒十七:16;彼后二:8)。

㈤灵性的增长往往是以“魂”字来代表的(徒十四:22;雅一:21;弗六:6〔直译〕;西三:23〔直译〕)。

主耶稣教训人说,最大的诫命乃是:“你要尽心、尽性(直译应作“魂”)、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可十二:30)。耶稣显然是指,人应当全心全身地爱神,然而,在祂的这句话中,却并没有提到人应当以他的“灵”来爱神。

3、对三元论的批判

①三元论者称罪人为一个有魂的人,称重生的人(特别是一个虔诚的人)为一个有灵(和魂)的人,因为他们声称,人在犯罪后,他的灵就失去了功效,与神隔离,直到重生得救后才恢复活动。然而圣经并无此种划分。人确是因犯罪而败坏了,影响及全身(林后七:1;雅四:5)。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并非是重新受到他自己的灵管的辖,而是受到圣灵的管辖(林前六:19;罗八:9)。

②三元论者认为,基督徒成圣的进展,是在于让他的灵逐渐地增强对他的魂和体的控制,因此引成一种属灵之骄傲的态度,而忽视了信徒的成圣,是藉着神的灵之运行和控制(腓二:12~13)。

③三元论者往往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于他的魂控制他本身的灵所致。因此偏重于以魂的反叛为犯罪的根源。而圣经则指责整个的人,或称人的心(创六:5;耶十七:9)。

④三元论对“灵”和“魂”所作的区别,是与圣经的见证相冲突的。此点可自前面所举的例子上得到证实。

有两节圣经似乎是支持三元论的见解,即帖前五:23及来四:12。关于“帖前”的经文,保罗的目的是要强调,整个的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坚持这段经文证明人是由灵、魂、体,组合而成的,那么他们也必须要承认,耶稣所称的诫命总结上包括心、魂、意、力(体)四个不同的部分了(可十二:30),因为耶稣在该段经文中,也是强调整个的人应当爱神之原则。

论到希伯来书四:12的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①该处不但提到魂与灵,也提到心以及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魂与灵若是人内两种不同的元素,那么“心”岂非也应当被列为是一种元素吗?如此,三元论应当改作四元论了。

②灵与魂是代表人内心的深处,正如骨节与骨髓是代表人体的深处。骨节与骨髓显然不是代表人的身体。骨髓只是包含在骨内的一种素质,而骨节乃是指骨与骨连接之处。希伯来书著者很可能提到灵与魂,以便和骨节与骨髓成一(两与两之)对比。而且事实上,圣经中常常是应用灵与魂两个名词的。本节的重点是要指出,神的道极其有力,甚至能刺透人的最深入之处,最难接触的部分。而灵与魂,骨节与骨髓只是举例为证而已。

我们必须记得,解经的一个基本原则乃是“以经解释”。圣经中极大多数之经文,既然是以灵与魂为通用的名词,而帖撒罗尼迦后书及希伯来书中的两节经文,又并非必须按三元论来解释,二元论显然是合乎圣经的教训。但是我们再一次申明,人之为人,包括灵魂和身体,而且我们无法硬性地把它们拆开分解。

三、灵魂之来源

关于人的灵魂之来源,一般而言,有三种论说,即先存论,承袭论,及创造论。

1、先存论

根据此种论说,人在未出世之前,他的灵魂早已单独存在,而且它影响到一个人在世上的景况。灵魂进入身体而生出于世上被视为一种惩罚,因此凡人都带着罪恶进入世界。这种论说显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

2、承袭论

承袭论者认为,人的灵魂犹如他的身体,乃是从父母承袭继传而来。他们的理由可以分述如下:

①当神造人的时候,圣经只有记载祂将生气吹入亚当的鼻孔,并未提起祂也将生气吹入夏娃的鼻孔。而且保罗称说,夏娃是出自亚当(林前十一:8)。由此推论,亚当之后裔的生命,也必然是承袭而来的。

②动物的繁殖并不限于身体。它们的生命显然是承袭而得的。

③子女往往承袭父母的品格及性情等特征。这似乎证明,子女不但从父母得到身体,也得到灵魂。

④人类本性的败坏,也似乎证实承袭论,即亚当本性的败坏,遗传给他的后裔,而且世世相袭(注:承袭论者通常是相信“原罪实存论”的。)

承袭论面对的最大困难,是在于如何解释基督无罪的人性。如果人的灵魂是从父母承袭而来的,并且如果全人类都是实存于亚当的生命内,那么耶稣的人性,也将无可避免的成为有罪的了。

此外,根据承袭论,子女的灵魂是由父母之处承袭而来,而且认为是由父母的灵魂中分裂而得的,那么人的灵魂将会因繁殖而分裂。但是圣经中从未有此种教训或暗示。虽然动物的灵魂似乎和身体同是承袭而得的,但是动物的灵魂却和人的灵魂有极大的区别。其中一个主要的区别即是,人的灵魂自开始后将是永远继续存在的,而动物的魂则是暂时的(传三:21)。

再者,假使一个人的罪,及因罪而得的惩罚,是因为他在亚当的生命中已经存在,而且他的败坏的灵魂,是代代相传袭而来的,那么他不但须要担当亚当第一次的犯罪,也须要担当亚当一生中所有的罪,以及其他祖先在世时的一切罪过。然而保罗明白指出,世人因亚当一人一次所犯的罪,都成为罪人。原罪是指亚当第一次的罪,而并不包括亚当一生中其它的罪过(罗五:12,19)。

3、创造论

历代基督教会的主流,是以创造论为合乎圣经的教训。创造论相信,人的灵魂是由神直接创造的。灵魂的形成大约是在开始怀胎的期间(参诗五十一:5;路一:44;加一:15)。

创造论所据的理由如下:

①创世记二章七节明显指出,身体虽是由尘土组成的,而人的灵魂却是由神直接赐与的(传十二:7;赛四十二:5;亚十二:1;来十二:9)。

②创造论符合圣经对人的灵魂之一般教训,即人的灵魂是个别性的。每一个灵魂是完整的,具有个别的特性及自我的意识,而不是从父母的灵魂分裂而形成的。

③创造论比较满意地解释基督无罪的道理。灵魂既非是自父母之处承袭而来,而是来自神,那么耶稣可以藉着道成肉身,带着人的灵魂和身体,而同时仍是无罪的。

第三章  神的形象

一、形象和样式

创世记一:26记载,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和祂的样式而造的。“形象”和“样式”并非是两个不同意义的名词,而是双重语,这点可从下面一节中得到证实:“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参九:6)希伯来人常用双重语加强语气,虽然意义相同。如玛利亚的颂词:“我心(魂)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乐”(路一:46~47);又如大卫赞颂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人的儿子)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八:4)。论到基督降世,保罗显然将形象和样式当作通用的名词(腓二:7)。

天主教把“形象”解作神给人的自然性格,虽无罪性,却具有犯罪的倾向。然后神另加恩赐,即公义之性格,助人控制他的本性。这种“外加的恩赐,”天主教称为是神的样式。恩赐虽是外加的,但并无时间上的先后,只是理论上的分别;故此,人的受造成为活人时,他同时得到神的形象和祂的样式。

这种观点并无圣经的支持,而是由于天主教对亚当犯罪后本性之估计而得的结论。天主教的自然神学认为,人靠着本性能认识神的智慧能力,毋需圣经的超然启示即能发现神为造物之主宰。亚当犯罪后的结果,对神的形象并无多大影响,只是失去了那外加的神的样式而已。犯罪前和犯罪后的差别,只是失去了那外加的神的样式而已。犯罪前和犯罪后的差别,只是好比穿衣和裸体之别,衣着好比这外加的恩赐,因此人的本身并无改变。

但圣经却清楚指出,人在犯罪后,在本性上起了极大而根本的改变:“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六:5;参罗一:21下)。

二、神的形象之含义

创世记第一章没有说明,神的形象之含义。我们必须从其它经文中及推论上,寻找解答。

1、根据神的品性推论

人既被称为是按着神的形象所造,必然与神的品性相似(彼后一:4),包括品德方面的性格如公义、纯洁等;智能方面的性格如智慧、理解力等;情感方面的性格如仁爱、喜乐等。

加尔文认为,神的形象是指“凡人性超越其它动物的一切优点而言他有正当的智力,有理性所控制的情感,和其它一切管理得宜的官感,并因天性上所有的这些优点,是和他的创造者之优点相类似,虽然神的形象,主要还是在心灵上,或在灵魂的智能上,然而人身无论哪一部分,多少都蒙神的荣光所披”(卷一15章3)。

2、根据信徒的品性推论

重生得救的人被称为新造的人,即重新被造的人。重新被造是重新得到亚当因犯罪而毁坏的品格。新约圣经有两处清楚说明,新造的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而造的,并且列述这形象所含的品性为知识、圣洁和公义(弗四:24;西三:10)。

知识是指人对神,对自己及世界的了解(诗九:10;八十四:1;九十:5~10;九十五:6~7;一O四:1~30)。圣洁是指人内心的纯洁,是与神保持交通必需具有的品德(诗廿四:3~4;太五:8;来十二:14)。公义则是论到人按照神的吩咐而实践的生活(赛廿六:7;腓四:8~9)。

亚当在犯罪前原有之品格,显然是与此相同,因为重生的一个果效就是重新恢复人原有的品格(参结卅六:25,27;多三:5)。这与传道者的教训相符。他说:“神所造的,原是正直的”(传七:29)。这正直的品格,因人的罪而消失,但藉主的恩典得以恢复。

3、根据罪的影响推论

亚当犯罪后,正直的品性变为歪曲(创四:5,8),纯洁变为污秽(创十一:4)。人似乎完全失去了神的形象(创六:5,11~12)。但圣经却仍旧称他为带着神的形象的人。人不得流人的血,“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九:5)。

论到口舌的可怕,雅各劝戒基督徒,不可用“舌头咒诅那照神形象被造的人”(雅三:9)。此处,“人”显然包括信徒和非信徒,即已重生和未重生的人,但这两种人都带着神的形象。

根据上述的圣经教训,改革宗神学把神的形象之含意分为两部分,通常称为广义和狭义的含义。按广义而言,神的形象包括人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按狭义而言,神的形象仅包括正直的品格,即真理的知识、圣洁和公义。

人在犯罪之后,变为败坏,失去了正直的品格所含之一切品德,以至对神不敬,对人不义,自私自利,自甘堕落。保罗称顺从肉体的人为行情欲之事的人,并列述情欲之行为(加五:19~21)。另一方面,罪人显然没有完全失去神的形象:他仍旧保持理解力及才能(创四:21~22);道德观念(罗二:15);自我意识(创四:13~14);甚至在心的深处隐约知道神的存在(罗一:18~20)。但这一切品性都已受到罪的严重影响,以至模糊不清,歪曲不正(罗一:21~23)。

三、神的形象之目的

神按照祂自己的形象造人,吹入真气,至少有两个重要的目的:

1、神人交通

神在地球上所造之一切生物,惟独人有本能与祂交通。当祂造毕天地万物之后,神惟独与人谈话(创一:28,30;二:19,23)。人的生命及他在世上的工作,是要荣耀神,用心灵和诚实来敬拜祂(约四:24),全心全意爱祂(太廿二:37)。甚至当亚当和夏娃因犯罪而躲避神后,神还是来寻找他,且在咒诅中包恩惠(创三:15)。

在旧约时代,早期的信徒,与神保持密切的联络和交谊,如以诺一生与神同行(创五:22,24);挪亚也是如此(创六:9)。又如亚伯拉罕被称为神的朋友(代下廿:7;雅二:23)。耶和华在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城之前,先将此事通知亚伯拉罕,因为,祂说:“我所要作的事,岂可瞒着亚伯拉罕呢?”(创十八:17)。神与摩西说话,如与朋友交谈(出卅三:11)。以利亚被称为“神人”(王下一:11)。

约翰见证说,使徒们与神并基督保持交通。他们传扬福音的目的,也是要叫人因信而与神并基督建立交谊(约壹一:3)。保罗称提摩太为“属神的人”,即与神有交谊的人(提前六:11)。耶稣基督是神的形象,道成肉身后带着人的形象,由此重新连接了神与人的关系(林后四:4;西一:15;腓二:7)。

2、治理全地

神按着自己的形象造人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要叫人在世上作祂的代表,利用他的品格和才能,治理全地(创一:26,28;诗八:4,8),在各方面发展世界的潜在力,包括科学,文化,美术,农工,商业,政治等。

人却因犯罪而失去控制能力,而且经常滥用神所赐的才能,不为公众利益努力,反倒争权夺利。耶稣基督来世,重新恢复神原来交付人的责任(来二:5,9)。保罗引证诗篇八:8,说明耶稣以人的代表克服万物,实现神的托付(林前十五: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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