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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1 

神已经赋予人的意志有「天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既不受外力强迫,也不受本性绝对必然的影响,能决定行善或行恶1

 2 

人在无罪的状态时,他有自由与能力去立志,行神所喜悦2的善事,但这状态是可改变的,以致人可能从其中堕落3

 3

人因为堕落入罪中,已经完全不能向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的」善4立志;所以一个属血气的人,既然完全与善悖离5,又死在罪中6,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或是预备自己的心去被改变7

 4

当神使罪人归正*、使他进入恩典时,神将人的本性从罪恶捆绑中释放出来8,并单单借着神的恩典,使他能自由的立志,行出属灵的善9;但是,因为人还有「残余的败坏」,人无法完全的、也无法专一的立志行善;他仍可能立志行恶10

 5

惟有在人「得荣耀」之后,人的意志才能达到完全的、不变的自由立志行善。11

引证经文




1 太十七12;雅一14;申卅19  2 传七29;创一26  3 创二16-17;三4 罗五6;八7;约十五5 罗三10、12  6 弗二1、5;西二13  7 约六44、65;弗二2-5  8 西一13;约八34、369 腓二13;罗六18、22  10 加五17;罗七15、18-19、21、23  11 弗四13;约壹三2;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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