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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廿三章 论政府官员

第廿三章 论政府官员


 1 

神是全地的主、全地的王,为祂自己的荣耀和众人的好处,任命了政府官员,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达此目的,神赐他们权柄,使他们能保护和鼓励善良的人,让他们赏善罚恶1

 2

基督徒蒙神呼召执行政府官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是合法的2,执行职务时,应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与和平3;现今在新约之下,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发动合神法度的战争4

 3 

政府官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5,但有权利与责任保持教会内的秩序、合一与和睦,维持神真理的纯正和完整,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敬拜与教会纪律中所有的腐败和弊端,并确立、执行和遵守神所有的律例6。为了更有效的执行任务,他有权召开教会会议*(synod),出席会议,并确保会议所执行的一切都合乎神的旨意7




 4 

人民有责任为政府官员祷告8,尊敬他们的人格9,给他们纳税或缴交其他当纳的费用10,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柄11。政府官员正当而合法的权柄,并不会因为不信神或信仰不同的宗教而失效,也不能因此免除人民对他们的顺从12,而教会人士也不例外,都当顺从政府官员13;因此,天主教教皇无权管辖他们的统治,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们为异端,或以任何其他借口来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14

 引证经文
1 罗十三1-4;彼前二13-14  2 箴八15-16;罗十三1-2、4  3 诗二10-12,八十二3-4;提前二2;撒下廿三3;彼前二13  4 路三14;罗十三4;太八9-10;徒十1-2;启十七14、16  5 代下廿六18;太十八17,十六19;林前十二28-29,四1-2;弗四11-12;罗十15;来五6 赛四十九23;罗十三1-6;诗一二二9;斯七23-28;利廿四16;申十三5-6、12;王下十八4;代上十三1-9;王下廿三1-26;代下卅四33;十五12-13  7 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  8 提前二1-2  9 彼前二17  10 罗十三6-7  11 罗十三5;多三12 彼前二13-14、16  13 罗十三1;王上二35;徒廿五9-11;彼后二1、10-11;犹一8-11  14 帖后二4;启十三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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