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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战钢锯岭》热播,且受到基督徒的盛赞,绝大部分人深深的被这个真实的人物事迹感动,特别是对于他在战争中表现出来的爱,饶恕,舍己的精神。对于后现代的冷漠世界,我们太需要这样的温情和大爱了。
多斯作为一名医疗兵,不拿枪,却冒着生命危险救出队友,甚至救出“敌人”的神迹般美好结局,为他的事迹画了圆满句号。假如不是这个完满结局,也许我们对于他的“不可杀人”的信念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剧中主人公Desmond Doss(戴斯蒙德?道斯) 的信仰并非正统基督教,乃是基督教的异端(教义部分不符合基督教基本真理)。Doss 的信仰是「基督复临安息日会(Seventh-day Adventist Church)」,他们坚持不服兵役,不参加任何战争。】
对于多斯在战争中坚持“不可杀人”的诫命,很多人也许会心存疑惑。
——这是符合《圣经》的教导吗?是出于上帝的心意吗?
剧情对于“不可杀人”有很巧妙的引导,在和平时期,多斯对于父亲仇恨以至于有杀人意念的内心的挣扎,靠着十诫“不可杀人”的命令,得胜了内心的罪恶,这是大家都非常认同的,所以,当切换到不同处境时,从和平——战争,从亲人——敌人,貌似也可以合理延伸这个信念了。
然而,假如人人都像多斯这样,那么当年的纳粹和日军岂不是所向披靡,横扫世界无抵抗,不敢想象世界落在恶魔的手里会是怎样的惨状?若不制止罪恶,会有多少无辜生命继续被杀?
还有多斯能英雄般的在战场上救人,不是得益于那些拿起武器战争的战士们的掩护吗?
而多斯在战争中救出“敌人”,这样的拯救,满足了他个人的信念,但会不会间接的害死更多生命呢?战争中真的可以“敌我不分”吗?
我们可以参考苏颖智牧师的文章,一起从正反两面分辨这些问题?
个案一
当伊拉克以百万大军攻打科威特之际,科威特求救于美国,美国立刻差遣精锐部队六十万协助科威特,结果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打败伊拉克。
你认为美国出兵打伊拉克是否正确?为什么?
个案二
七十年代美军介入越战是否正确?为什么?
个案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向日本、德国宣战,帮助盟军大规模反击,且一直打到敌方心脏地带,直到对方无条件投降。美国此举又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 Canadian Army Journal的统计,自主前3600年以来,人类大小战争至少发生过14,531次,期间只有292年在历史上是无大规范战争的。这些战争一共导致3,640,000,000人死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军共有62,000,000人参战,死去百分之七点五。轴心国动员30,000,000人参战,死去百分之十七。连同平民,这场战争共夺去54,800,000人的生命,财物损失更是不计其数。内战又如何?下列统计亦使人吃惊。
毫无疑问,战争是残酷的,但人们对战争的态度,简单而言,持正反两大对垒的意见。一派是“反战派”,逢战必反,极力拥护和平;另一派是“鹰派”,主张合宜时出战。在此,首先让我们看看反战者的理由。
出埃及记二十章 13节非常清楚说明“不可杀人”。战争是杀人的举动,不可杀人即等于不可战争。他们认为这条诫命是指出,无论以什么形式杀人都不可,包括死刑、堕胎、战争,全都是草菅人命,全是错的,全都不可。
以赛亚书二章 4节:“他必在列国中施行审判,为许多国民断定是非。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弥迦书四章3节:“他必在多国的民中施行审判,为远方强盛的国断定是非。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两段经文都是说同样的信息。耶稣基督必在列国中施行审判,为多国的民断定是非。他们解释这段经文时,把它看成是现在式,( 1) 即是说,“现在”祂在多国施行审判,“现在”祂为多国的国民断定是非。因此,“现在”人们就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不能够再学习战事和不可以攻击其它国家。按照他们的诠释,既然这段经文说耶稣要停止战争,人类要和平共处,那么你和我也必须如此行。但我们需要思考,这二处经文是指着现在来说呢?还是指着将来弥赛亚的国度而言?这是问题的关键。
以赛亚书十一章 6至9节说到神的国度是和谐的。“豺狼必与绵羊羔同居,豹子与山羊羔同卧;少壮狮子与牛犊并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牵引他们。牛必与熊同食;牛犊必与小熊同卧;狮子必吃草,与牛一样。契奶的孩子必玩耍在虺蛇的洞口;断奶的婴儿必按手在毒蛇的穴上。在我圣山的遍处,这一切都不伤人,不害物;因为认识耶和华的知识要充满遍地,好象水充满洋海一般。”他们解释神的国度,又是用“现在式”的。所谓“现在式”,就是说:“现在”神的国度已经在地上了;“现在”耶稣基督已经作王,教会已经建立,而教会就是神的国。既是如此,那些刀、剑、战争全部要废除;不但战争要废掉,连一切的走兽也要与人和睦共处,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这就是神国的特色。然而,以上经文是否形容目前的世界,还是指着将来弥亚的国度来说?这亦是问题关键所在!
约书亚记六章 1至21节记述以色列人攻陷耶利哥城,并非靠战争,乃是靠神的大能。反战者还说,如果今天你我也用此方法:第一天走一个圈,第二天又走一个圈,如是者直到第七天,要绕城走七个圈,然后就喧哗大叫,吹号角。如果我们真的这样行就是神在打仗。若非如此就不可以。然而,圣经所载神所命令及容许的战争岂只耶利哥一役?神是否要求以色列人每次打仗都必须这样行?明显可见,这些人是以偏概全。
马太福音五章 38至44节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受欺压时应该忍让。怎样忍让呢?“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不错,上述经文非常清楚地指出门徒要凭爱心行二里路,要忍让,绝不能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这段经文主要是针对我们个人的忍让、饶恕来说的,可是对那些嗜杀无度者,我们是否能视若无睹呢?这样,杀人、侵略之帝国主义者岂不是有恃无恐,继续滥杀无辜?这世界将变成怎样的世界?
我们不应该战争,倒该以和平的方式来与人共处,因为耶稣基督被人逼害的时候,宁愿死在十字架上也不用任何暴力反抗,所以我们亦须学习耶稣基督的样式,不可以“以牙还牙”,或用战争来解决问题。然而,主有否要求世人不能打仗?发动防卫性的战争又如何?我们对这问题必须有全面的了解。
马太福音廿六章 51至53节记载,耶稣基督曾经警告过──凡动刀的人,必死在刀下。当彼得看见犹大带着一班兵丁来捉拿耶稣,便立即拿起刀来砍人,将大祭司仆人的一个耳朵砍掉,结果还是要耶稣替那人治好耳朵。然后耶稣就警告彼得,“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既然耶稣基督如此警告,明显祂是反战的。
纵观上述七点反战理由,我们不禁问几个问题:
(一)“十诫”里所写的“不可杀人”,是否等于不可有战争和死刑呢?
(二)神要各国解除武装是指现在呢?还是将来?若是将来,这将来又是指什么时候?
(三)以赛亚书十一章 6至9节是否说在教会时期弥赛亚国度已经来临?还是说弥赛亚国度根本尚未临到,要等耶稣基督再来,建立千禧年国度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见到真正和谐与和平?
(四)以色列人攻打耶利哥城,不错是用一种非暴力的方式,由神帮助他们打胜仗,但我们必须问:是否所有以色列人的战役都是这样呢?攻打艾城是否如此?攻打迦南地各个不同的要塞又是否都用这种方式呢?并不!事实告诉我们,以色列人打仗,只有耶利哥一役是如此,并没有第二次。不但如此,进城以后,神还吩咐以色列人用刀杀死全城的人,一个不留(参书六21)。的确,耶稣基督是要我们在受欺压时忍让,但祂并没有保证从此世上就不再有战争。
很明显,从解经角度来看,反战者的圣经根据是无法成立的。
神的名又叫“万军之耶和华”。什么是“军”?就是军队。军队用来做什么呢?是用来打仗的!“万军之耶和华”的名在旧约圣经中出现了约 200次,既然军队是用来打仗,而神的名又称为“万军之耶和华”,证明祂并不觉得战争是邪恶。( 2)
出埃及记十五章 3节说以色列人发动争战来征服迦南地,主要是倚靠神。既然是靠着神来争战,那么就证明神并非绝对反战。祂既发动战争,又或是鼓励某些战争,那就证明战争未必一定是邪恶。出埃及记十五章3节说:“耶和华是战士;他的名是耶和华。”申命记一章30节:“在你们前面行的耶和华──你们的神,必为你们争战,正如他在埃及和旷野,在你们眼前所行的一样。”这段圣经清楚说明,神在迦南地为以色列人争战,好象在埃及地为他们争战,又象在旷野为他们争战一样。这证明神,并不是绝对反战。
约翰福音二章 13至15节说:“犹太人的逾越节近了,耶稣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见殿里有卖牛、羊、鸽子的,并有兑换银钱的人坐在那里,耶稣就拿绳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赶出殿去,倒出兑换银钱之人的银钱,推翻他们的桌子。”耶稣洁净圣殿的手法,有暴力成分,比方说用绳子作鞭子来赶走牛羊,并推翻商人的摊档等,这些都证明祂有“义”怒,需要时会严厉管教,甚至是惩罚性。( 3)
主耶稣吩咐人说 :“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既然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可见祂赞成公民该纳税。罗马书十三章7节也命令我们一定要纳税。主称纳税为“归还给该撒”,什么是“归还”呢?即是说这些钱本来是属于他的,我们需要归还,这就象神的物当归还给神,因这本来是祂的。当时罗马政府大约把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税收用在军事用途上,耶稣知道却仍说该纳税给该撒,这就证明最低限度祂是接纳政府在军费方面的开支。( 4)
在耶稣基督的门徒中,有一些是革命分子,这包括西门和犹大。犹大是“奋锐党”的成员,这党是当时一个地下组织,属激进革命派。不少人会问:“为什么犹大要出卖及害死耶稣呢?其后他又为何要自杀呢?”二者好象互相矛盾,一方面出卖耶稣,另一方面却又自杀。有解经家认为,可能犹大最初的原意并不是要置耶稣于死地,而是想逼耶稣发挥祂的本领行神迹。若祂被罗马人逼得走投无路,最后就只有行神迹大能,好叫犹太人趁机独立。可惜耶稣十分顺服,完全没有反抗就让人钉死。耶稣被钉死后,犹大就极后悔了,因为他原不是要置耶稣于死地,只希望祂能令以色列复国而已,所以后来他十分懊悔,自杀了。如此解经是否正确,未有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耶稣明知祂的门徒中有“奋锐党”、“革命党”或是地下组织的人,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是错的。换言之,耶稣从来没有说参加革命是错的。( 5)
罗马书十三章 4节:“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保罗似乎认可那些罗马官佩剑杀人的权柄是神赐的,因当时“佩剑”的意思,就是那佩剑的人可操生杀权。既有佩剑,就有权处死他人,这乃是佩剑者的权威。既然罗马官员佩剑可操生杀权,而保罗仍说这是神所认可的,那就是说,就算那些官员用佩剑杀人,这都是神所认可的。( 6)
以弗所书六章 10至20节说,门徒须穿上全套军装,这些军装全部都是和打仗有关的。虽然这是一种喻意式的表达,但同时亦可以看到,圣经从来都没有避开有关战争的话题,甚至门徒在日常生活的属灵争战,有时也需要象真实的血肉战争一样来看待。如战争真的是邪恶,神绝对不会在圣经里用一种那么邪恶的东西来形容门徒的生活,因祂曾说过,污秽的、邪恶的及不合神心意的,连一句也不可出口。既然神容许他们把这些记载在圣经内,就证明了战争本身并非绝对邪恶。
羔羊来到世上建立千禧年国度的时候,祂将不会用谈判的方式来结束这世界。那祂是用什么方法呢?启示录十九章 11至16节说:“我观看,见天开了。有一匹白马,骑在马上的称为诚信真实,他审判、争战,都按着公义。他的眼睛如火焰,他头上戴着许多冠冕,又有写着的名字,除了他自己没有人知道。他穿着溅了血的衣服,他的名称为神之道。在天上的众军骑着白马,穿着细麻衣,又白又洁,跟随他。有利剑从他口中出来,可以击杀列国。他必用铁杖辖管他们,并要踹全能神烈怒的酒醡。在他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写着说:‘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原来是利用“祂口中的剑”。“祂口中的剑”根本不是什么剑,而是神的说话、神的道。神口中的道,就如圣灵的宝剑,话语一出,说“倒下”,敌基督者和假先知就全都倒下,就如祂对着那棵无花果树说“枯萎”,树就立即连根都枯萎了。祂一开口就成了。祂“说有就有,命立就立。”只要祂的话语一出,一切都要成就。主再来时要发动一场战争,击杀地上的霸主、敌基督者及他的众军队。( 7)
既然我们看到两方面都有不同的意见,那到底圣经是主张可以战争还是绝对不可以战争?从圣经的启示看来,我们发现有些战争是可以的,有些是绝对不可以的。有些战争是神发动的,有些情况是祂命令要杀的。但我们必须十分小心来处理,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各种藉口来发动战争。记得波斯湾战争吗?伊拉克进攻科威特的时候,说那是一场“圣战” ,而科威特亦说他们是发动圣战来驱逐伊拉克军入侵。二十年前两伊战争时,伊朗和伊拉克都说自己在发动圣战,两国作战十年,最后连美国都说要发动一次圣战来停止这场圣战,所以我们必须小心分辨,到底那种战争才是圣经容许的正义之战呢?
神容许的战争,乃是一些防卫性而非侵略性的战争。有人说,以色列人分明是进侵迦南地 ,又怎能说是防卫战呢?但我们可以从圣经里看到,神原是吩咐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后,先与当地居民说和睦的话,他们若听,便不必杀他们;若是拒绝,以色列人才可攻城杀其男丁(参申二十10-15)。此外,还有什么情况神会吩咐祂的子民把敌人杀绝呢?就是当祂知道有些敌人存心要将整个以色列族灭绝,如在申命记廿五章17至19节记载,当时那些亚玛力人要将跟在后面的以色列妇嬬孩子全部赶尽杀绝,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不要放过他们,甚至要将亚玛力人的名号从地上除灭。还有,对那些道德败坏不堪,随时会污染以色列人及其它人者,或是对那些暴虐不仁的民族,神会根据“二害取其轻”(Lesser of two evils)的原则,命令把这些人全然毁灭,一个不留,免得他们如人体内之癌细胞一样,影响全身(参书廿三6-13)。不过,有一点值得紧记,无论我们的理据为何,一个正义的战争,必须是防御性而不是侵略性的,但所谓防御性的战争,未必是说只可以守在自己的地方拒敌。比方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日本及意大利这三个轴心国,野心勃勃要攻占整个世界,若与他们打防御战,是否等于法国只须将德军赶出自己的国土以外,又或其它国家只须将入侵的日军或意军赶出自己国土就足够呢?如果真是这样,这场仗肯定不会结束。所谓防御战,就是要把对手的战斗或侵略能力摧毁,直至他再没有能力侵略他人为止。防御性的战争是专用来对付侵略者的,举例来说,如你看见一个匪徒拿着来复枪在街道上胡乱扫射,你是一个警察,又有配枪在身,你会怎样做呢?你若向他开枪,阻止他杀人,那你岂不是“杀人”吗?不错!是,但这种“杀人”的抉择,我们称之为“两恶取其轻”,( 8) 意思是在两个恶的选择当中,选出一个伤害性较少的。这是在今天的道德伦理上,我们必须留意及学习的一门功课。
对以色列人来说,最保险的作战方法,是由神来发施号令。但其它人又从何得知这场战事是由神发动呢?那我们不妨看看这场战争是否得到国际的支持。如波斯湾战争期间,美国出兵攻打伊拉克,普遍获得国际舆论支持,我们可称它为正义的战争,因它是在帮助一个国家防御外侵,免致生灵涂炭或被毁灭。另一方面,那战事是由联合国来发动的。
我们须尽一切努力寻求和平,只有当一切和谈及对话都无效后,才选择开战,否则尽量不要选择这种途径。( 10)
这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的战争伤及平民,绝对为神所不容,但若我们的战争是要摧毁对方的大炮、军火库或其它杀人武器,这乃是神所容许的。即使从世人的观点看,如某国在战争中刻意对付敌方的平民百姓或投降战俘,这是要接受国际法庭审讯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什么德国要接受国际法庭审讯呢?是因为她违背了所有国际公约:希特勒单方面发动侵略,事前没有对话,也没有任何警告。另外,他们所屠杀的大部分是平民,轰炸的也是平民区,滥杀那些已投降的平民或士兵,最残忍的是毒杀那六百万手无寸铁的犹太人,所作所为实在过分。日本人更甚,从“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可以看到日本军兵的残酷不仁。要是我们看见这些暴行却无动于衷,那就象眼见一个狂魔不断杀人而自己竟袖手旁观一样,可说是“无人性”,所以我们必须尽自己的本分来摧毁侵略者的军事力量,防止暴力继续曼延。
有人说,若要发动正义之战,必须考虑战胜的把握。若无胜利把握,甚至如以卵击石,倒不如不战,( 11) 否则只会带来更大伤亡。但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就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例,中国非抗战不可。若要计算胜利的把握,当年中国就绝不会与日本开战了。中国的军队大部分是民兵,怎能与日本军抗衡呢?但很多时候,被侵略的国家明知强弱悬殊,没有胜仗的把握,但在无法忍受屈辱的情况下,就会宁死也起来反抗。战死总比屈辱而死来得好。有时,这种情形反而激发起人民的斗志,结果奇迹地打胜仗。
说到底,开战与否,始终是由当事人去决定。如果他计算代价,发现即使战胜还是要损失,那就不如不战。( 12) 然而,笔者觉得在第二次大战期间,若各国以此来衡量是否参战,那很多国家都不会参战了。又例如美国若重视这一点,她会否出兵波斯湾呢?表面看来,美国出兵肯定是亏本的生意,但问题在他们打仗,固然是亏本,若不打仗,亦是亏本,哪一样亏本较多呢?谁晓得!要是美国不出兵,伊拉克就会攻占整个科威特,控制中东的石油价格,那差不多是等于控制超过半个世界的经济命脉。美国出兵,最低限度打击了伊拉克的野心,暂时维持着中东的均势。但是,美国当然是要承担即时的损失了(包括所有的军费、武器等)。所以,做决定不容易,我个人相信衡量正义之战的标准主要是上述 1至4点。
现在让我们看看下列的战争,究竟是正义之战还是非正义之战:
注释
1.参St. Augustine, City of God (London: St. Augustine Press, 1948). 该书理解这些预言性经文是指现在的事。
2.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243.
3.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30页。
4.Geisler, 243.
5.Geisler, 244.
6.罗秉祥,第131页。
7.苏颖智、邓英善、梁作荣,《最后的胜利》,香港:圣经信息协会,1995,第237页。
8.苏颖智,《新生命、新生活》(增修版),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1997,第165
页。
9.罗秉祥,第116页。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St. Augustine, City of God (London: St. Augustine Press, 1948.)
3.John Howard Yoder, When War is Unjust: Being Honest in Just-War Thinking (Minneapolis, MN: Augsburg, 1984.)
4.Roland H. Bainton, Christian Attitudes Toward War and Peace: A Historical Survey and Critical Re-evaluation (Nashville, USA: Abington, 1968.)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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