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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公众号:陈敏澜
姻——圣经怎么
◆创世记1: 27“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
◆创世记2: 18 “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玛拉基书2:15 “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么?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
圣经对婚姻的定义
当神造人的时候,祂是造男造女,一男一女。神定下的婚姻,不但是男女之间的事,而且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这是圣经清楚告诉我们婚姻的基本定义,是不会改变、无可妥协的,是每一个信耶稣的人认识婚姻的前提。
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丰富改善,生活自由度增加,个人自我意识也到了空前高涨的地步。在西方文化影响下,中国传统家庭观念正受到冲击动摇,很多人对结婚离婚看作平常,只要双方情投意合,就可以结婚,稍不如意,就可以离婚。这是时代赋予的权利,只要手续合法,谁也管不了。
社会上的这种现象也必然会反映到教会里来,西方文化对这样的结结离离早已见怪不怪,现在这个问题也开始冲击中国的教会和信徒。虽然民主自由的社会赋予人各种权利,但作为神的儿女,我们并不是都可以接受的,对我们来说,更要紧的是凡事问一下圣经怎么说的?结结离离的婚姻自由在社会上可以合法,在神那里是没有的。
圣经告诉我们“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 4)随意结婚离婚,随感情奔放而结离,正是对婚姻不够尊重的表现。随意同居或所谓的试婚,婚前性行为和性开放,就更是污秽床榻,是圣经所指的苟合行淫。我们必须让青年弟兄姊妹明白,这些事即使在社会上看为合乎潮流,却都是神所不容许,必要审判的。
青年人由于考虑不周,受环境影响,又容易感情冲动,如果没有时时得到提醒和正面教导,很容易因一时的任性放纵而悔恨终生。我们作父母的,作教会牧养事工的,都应当认真作好正面的辅导,既不要过分严格限制,又不能听之任之,这关系到他们终生的幸福。我相信在青年弟兄姊妹中受潮流这方面影响的,只是极个别情形。如果我们能经常把神对婚姻的要求,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平衡实际地提醒他们,这种潮流的败坏风气应当不会成为教会中普遍的问题。
可以和不信的人结婚吗?
弟兄姊妹在婚姻方面问得比较多的,是可不可以和不信的人结婚。中国教会对此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有的很坚决,有的则比较缓和。当我年轻的时候,我得到的教导是根据哥林多后书6:14,“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当然这一原则可以用到我们生活中每一事件上,但从上下文看,这是特别强调我们在信仰上不能和不信的有任何妥协混杂。这里的“不相配”并不是指婚配的配。所以这不能作为圣经对婚姻教导的直接明文依据。
在新约圣经里,对这个问题说得比较明确的,是哥林多前书7: 39保罗的意见:“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如果寡妇再嫁要嫁主里面的人,那么对其他信主的人,当然也应当是同样要求了。
但如果寡妇再嫁时嫁给一个不信的人,又该怎么处理呢?我这样问其实还不是为寡妇,而是为青年姊妹们。在教会中姊妹的数目总是多过弟兄,致使很多姊妹因找不到弟兄而陷在彷徨苦恼中,这又该怎样解决呢?当在不得已的时候,有姊妹和不信的人结婚,我们又该怎样看待呢?很多年长弟兄姊妹不是不知道这个情形,只是不知该怎样来正确面对。
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盘绕在我心里,从道理上教导“要找主内的”很容易,但对年青的姊妹,只是这样硬压式的教导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当有年青姊妹找不到信主的弟兄时,我们只是告诉她多祷告,要相信神是全能的,必会为她预备。虽然有事例证实姊妹最后是等到弟兄的,但也有等不到的,如果我们简单归结为她“祷告不够,爱主不够”,我总感到心中不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
姐妹明显多过弟兄怎么办?
记得八十年代初,文化革命刚过去,各地开始恢复聚会。当时参加聚会的人中,青年姊妹和弟兄在数字上的比例,恐怕连十比一都不止。按照教会传统意见,要求婚姻必须找信主的,否则就会被视同犯罪。而在农村如果女孩子到十八岁还没有婆家,她父母在村里就作不来人了。我在一处地方见到有好些青年姊妹久久不肯回家,就是怕一回家就被父母逼着订不信主的婆家,这样她们回到弟兄姊妹中就作不来人了。当时我听到好几位姊妹宣布要“守独身”,我听了真是很难过,因为这不是主给她们这方面的恩赐,而是她们知道自己没有希望。
有一次一位青年姊妹向我争辩说,这样的要求就是不公平,因为根本就没有机会。我知道当她这么说的时候,心中的痛苦和徬徨。她不是不愿意遵行神的话,她是找不到一条路。她争辩的声音在我里面久久无法忘怀,就好象是对我们这些工人的无能向神哭诉。为什么我们这么无能,不能带领更多男青年来信耶稣,使她可以找到主里面的人呢?现在她无法找到,这不是我们的无能和亏欠吗?我们能感到自己没有责任吗?我们在教导时没有向她们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更没有能挺身而出承担责任,最终可能把她们逼向叛逆的道路。
可惜保罗没有接下去说如果寡妇嫁给不信的人该怎样对待,新约圣经里也没有明确提到这方面的教导,但从律法对以色列民婚姻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对待的方法作参考。
当以色列民出埃及进迦南的时候,摩西严厉禁止他们和当地人通婚,因为这样他们必会很快转离 神而随从别神。(申7: 3-4)当时他们是来到一个充满偶像和各种恶俗的地方,如果和这些外族通婚,必然会受当地恶俗的影响,被他们同化、行淫乱的事。
在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时候,和外族人通婚也被看作是干犯 神的大恶。(拉9: 1-4,尼13: 23-27)当时他们的处境基本和以色列人初进迦南相同,那些归回的以色列人远远少过已经久住迦南地的外族人。在强大的外邦风俗影响下,在肉体情欲的勾引下,如果以色列人和他们通婚,神知道只会被同化过去,而没有能力把外族人同化过来。
尼希米在斥责那些娶外族的以色列人时,特别指出两个不可通婚的理由。(尼13: 23-27)一个是这样的家庭出来的孩子不会说犹大话,只会说亚实突话,其实也就是被同化。另一个是他们难免会在外邦风俗影响下,走上犯罪的路,连所罗门都因此而失败,何况我们呢?为此摩西、以斯拉和尼希米都严格禁止他们和当地外族人通婚。
律法对娶外邦女子有规定
但当摩西在最后重申神命时,又有同意以色列人和外族通婚的条例。(申21:10-14)只要这外邦女子愿意剃头换衣、改变服饰,并且哀哭父家一个月,就可以娶她为妻。这样作的原因很明显是要这外邦女子放弃原先的风俗,并断绝原先的关系,意思就是要促使她随从以色列民而行,不让以色列民受她的影响,随从她的风俗。
这和前面摩西禁止他们和迦南各族通婚的要求,是不是有矛盾?其实它们所反映的还是同一真理原则,就是不能被外族同化过去,只能把他们劝化过来。实际上当以色列民一进迦南地,就有人娶了耶利哥人喇合,因为她愿意归向以色列民。(太1:5)摩西也娶了古实女子为妻,当米利暗和亚伦为此毁谤他的时候,神责备的不是摩西,而是亚伦、米利暗,表明神并不认为摩西要为此事受批评毁谤。(民12:8)当然我想摩西娶外族女子是有亏损的,神没有把大祭司的职分给他,他的子孙都只是普通的利未人。这可能和他娶古实女子有关,失去了这一荣耀的地位和职分。
耶稣在和法利赛人谈到离婚问题时特别指出,离婚是神许他们,不是命他们的。(太19:8)我想娶外族女子也是一样,应当是出于神的许可而不是喜悦,只是不得已的选择,是不能作为榜样的。
律法对祭司的婚姻条例就比较严格,在利未记21:14 说“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祭司因为有特殊的职分和事奉,为了不影响他需要分别为圣的地位,就必须娶本民中的处女。
选择配偶时的几点意见
这样我们从上面这些内容可以总结出这样几点要求,给年青弟兄姊妹在考虑婚姻时作参考。
1、找主里面的人,这是圣经对我们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我们在作选择时第一要考虑的因素。这也是表明我们有在凡事上尊神为大,讨神喜悦的心。
2、如果有弟兄或姐妹得不到这样的机会,不得已找不信的人,就应更坚定持守信仰不动摇,努力劝化对方归主,并在婚后家庭生活中建立起美好的见证。
3、同样是不信主的人,有的并不反对你信主,有的则持反对态度,甚至还会打击阻挠。对后者应当根本不作考虑,如果为了贪图对方某些条件的优越,现在迁就依从,至终不会有真正幸福的家庭生活,自己也很容易受影响走向世俗的道路。
4、如果是有神呼召,要全时间事奉神的人,那么在婚姻选择上就更应当找主里面的人,而且是能同心事奉的人。否则难免会影响今后事奉的工作,辜负神的呼召。
当我们对年轻一代作这方面辅导时,应当多从正面引导,让他们知道选择主里的人,不但讨主喜悦,而且今后的家庭生活也会和谐美满。但我们也应当实事求是地告诉他们(尤其是大龄姊妹),在实在找不到时,不得已可以考虑不信主的人,但必须自己心意坚定,在信仰上不动摇,对方也应当虽还不信,至少不会阻挠毁谤。
无心要求和没有机会不同
多年前有一位青年姊妹问我,是真的(绝对的)不能和不信的人结婚吗?当时我的回答是非常肯定,没有第二选择的。现在回想起来,深感对她的亏欠,没有把这方面的道理说得全面,结果不但没有帮助人,还可能害人。当时我的回答似乎很属灵,实际是不够负责全面的,以至耽误了姊妹的青春。
有一次我在谈了这方面的问题后,一位姊妹来问我,她已经找过几次主里的人,都没有成功。现在如果她找不信的人,是不是可以算不得已求其次了?虽然我相信这位姊妹这样问,是真心想找主里面的人的,但我在那里是客,不方便作正面的回答,所以告诉她这是神和她之间的事,神最清楚她的心如何,祂比任何人都更能体恤她。我从心里祝愿她早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
如果我们中间也有姊妹打算来问我这个问题,我在这里可以先告诉你,我不知道。其实我知道也没有用,要紧的是神知道。但有一点我可以告诉你们的,就是神最爱我们、最体恤我们,往往我们在人这里通不过的,在神那里倒能够通过。只要我们真是愿意“找主里的人”,如果找不到而不得已求其次,神是绝对清楚知道,不会冤枉我们的。
至于有些姊妹,即使可以找到信主的弟兄也不想要,她们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在凡事上尊主为大的心,而是以满足自己欲望为人生最大目的,在婚姻选择上的态度不过是她对主态度的一个反映。由于她自己在信仰上并不认真追求,本来就容易倾向世界,所以在和不信的人结婚后,就会迁就他,没有要把他带到主面前迫切的心。我们应当严肃提醒这样的姊妹,不要因在婚姻上的失败而离神越来越远,而且这样的家庭生活最后大多不会有真正的幸福。
婚后见证同样重要
还有人虽是找了信主的人,但婚后生活却吵吵闹闹没有见证,同样的不荣耀神。不要以为找主内的结婚就一好百好,结婚只是婚姻生活的起点,保持在婚后家庭生活中有见证荣耀神,才是更要紧的。一个人在结婚时因选择不信的而失去见证,如果以后在家庭生活中能活出见证来,还好过一个虽和信主的结婚,却在家庭生活中没有见证的人。
离婚有离和被离的不同
在婚姻上另一个很多人来问的问题是能不能离婚。向来我国教会对此是一概持否定态度的,不可离婚,如果离了就不能再结,离婚再婚就是犯奸淫,而且是对离婚双方作出同样的谴责和惩罚。处理重的可以开除出教会,轻的也得停止领圣餐。如果是教牧同工有离婚再婚的,那就更得停工停餐。
可是在任何离婚的个案里,总有造成离婚的责任方和无辜的受害方,如果不分有理无理,同样各打五十大板,这合理吗?圣经是这样教导的吗?在这类事例中,受害者往往是我们的姊妹,她完全是无辜的,也得和造成离婚的责任者受到同样的谴责和处罚吗?一直来在我心中总感到有些疑问,但圣经里不是确实说离婚再婚就是犯奸淫,这还能错吗?想到这里,除了同情这样遭遇的姊妹,为她们感到难过外,也就不再想下去了。
但现在离婚的个案越来越多,好几次听到丈夫抛弃妻子另结新欢,倒过得好好的,教会要处罚他也处罚不了,因为他根本不来教会。妻子因是真信主的,只得独自吞下从教会来的离婚苦果。不但她必须苦苦一辈子过着孤独的日子,而且往往还由于没有经济收入,生活都发生困难。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是神的意思,要无辜的姊妹陷在这样痛苦里吗?教会在这类事件里扮演的,还往往是加深无辜方痛苦的角色,这会是出于圣经纯正的教导吗?
这些实际的事例,促使我回归圣经认真查看,到底对离婚是怎么说的。当我作全面的查考时,发现在圣经里对离婚的谴责,都只是针对造成离婚的责任方,对无辜受害方从来没有作过谴责,更没有要求承担同样的后果。我想这是造成我们在离婚问题上传统观念错误的最主要原因,我们必须先扭转这样的错误观念。圣经每次提到离婚,都十分明确有“离和被离,休和被休”的区别。
离婚作为社会问题,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法律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所以没有离和被离,休和被休的区别,否则就是对一方的歧视。但当我们用这个平等没有区别”的概念,来解释圣经对离婚的意见时,就产生错解。圣经对离婚是有明确区分“离和被离,休和被休”的,因为这不是要讲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而是要指出双方对离婚承担的责任,在神那里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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