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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未婚同居的问题


着人们对性的态度越来越开放,未婚同居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有人发现在中国一些大学周边地区“情侣宿舍”供不应求的现象,先是惊奇,后来也就见怪不怪了。

未婚同居现象近来甚至也波及神的教会,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作为牧者与教会领袖,我们应当如何面对这一汹涌的浪潮?也许我们觉得对于教会外的社会现象,除了吶喊,叹息与忧伤之外,我们也只有向圣洁的主呼求。但是对于教会内的现象,我们教会和牧者就有责任加以监督、引导,我们也要为此在末日向主交账。

教会领袖在处理未婚同居现象时,首先要意识到是哪些社会文化因素影响到人们的性态度。

因为这些因素也可能影响到我们今日的教会领袖处理此问题的态度。芝加哥三一神学院方伯格(Feinberg)教授兄弟在他们合著的《勇敢新世界的伦理》中指出,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至少有六个因素大大影响我们的文化对性的态度:

第一是世俗化思潮。在西方,圣经伦理慢慢地在公共领域被排挤,性自由在社会文化中越来越泛滥;当然在东方国家圣经伦理也缺少话语权。

第二是隐私化。这种观念认为性生活是人的隐私,国家或教会无权干涉。

第三是所谓的“科学的坦诚”。人们引用弗洛伊德的泛性欲理论,认为满足性冲动可以减轻性压抑。

第四是有些外界媒体宣传的推波助澜。正如一位神的仆人指出,过去带回一本色情杂志是“引狼入室”,现在狼就在内室(就是卧室里的电脑网络)。

第五是生存的分裂,就是现实与意义的分裂。在意义上,爱与敬重等都是好的;但无法落实在个人的生活现实上,造成了价值取向与行为层面的断裂。

最后是心理疗法的价值。心理辅导师一味强调对来访病人的尊重,并且越来越成为社会的规范。强调教牧关怀固然不错,但不敢指出道德伦理的错误,实为可叹!

其次,教会领袖要认识神在圣经中有关性伦理的清楚教导。

旧约与新约都指出淫乱是神所厌恶的(出20:14;利18:20;20:10;林前5:1;6:9;约8:11;西3:5;帖前4:3-7等)。其中特别指出神不接受婚前性行为(出22:16,17),甚至明确地称婚前性行为为“淫乱”,“丑事”,“恶”,在那时代应该用石头打死(申22:15-21)。


第三,有些人争议结婚是指在教会牧师祝福之后,还是在领到当地政府的结婚证之后。

我看这两者没有必然的矛盾,通常情况下没有当地政府禁止婚姻的。因此不属于“顺从神不顺从人”的范畴。况且在美国,按立过的牧师在婚礼上的祝福有法律的权柄,新婚夫妇只要在政府登记就可以了。

问题是牧师应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给未婚同居者“祝福”:是让他们脱离罪呢?还是任凭他们在罪中,就“祝福”他们呢?这需要认真对待。


最后,在爱与真理的平衡中引导未婚同居者。

一方面,教牧要以慈爱引导,但我们无权妥协圣经中明确的性伦理的教导,更不要因为其它的理由。如:怕未婚同居者说教会没爱心,或不高兴而离开教会,或慕道的同居者失去救恩等等。要在主的爱与真理里,竭力引导未婚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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