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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对自杀的看法

圣经对自杀的看法




经文:腓一章21-24节、罗十四章8节

壹 前言

  当一个人活下去已然变成痛苦的重担时,从道德的角度而言,我们可否就此同意他结束生命?自杀是人在经历不可超越的障碍或痛苦时所选择的不得已行为,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基督教伦理学者史密兹(Lewis B. Smedes)说:

  自杀,其实是人类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结。从一方面来看,自杀是力量的表征;人类最大的力量,可以决定自己最终的命运。而另一方面,自杀所代表的也是人类最深的挫败和软弱。这种内心的冲突、矛盾迫使我们在判定自杀的道德是非时,不得不小心翼翼。

  一般人类对于自杀的观点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自杀是一种罪,是上帝所严格禁止的错误道德行为。第二种认为自杀是合法的选择,因为主张人类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第三种认为自杀是一出悲剧,是不幸的,要尽力避免,人对自杀者仅能表达同情与怜悯,而不是无情的定罪。





一、圣经对生命的教导




1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来自于神的创造,人是按神的形像与样式造的。因此有人主张,自杀就是毁坏神的创造。


保罗也说到:岂不知你们是神的殿,神的灵住在你们里面里头么,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四:16-17)。



2生命的主权在神,而非人类──传道书三:1-2提到“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物都有定时。”


“生有时,死有时”。可见,人何时生在世上,何时离开世界,主权乃在于给人生命的上帝。希腊哲学中的斯多亚学派有一种观念,认为每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只有他觉得死亡似乎比眼前残酷的生活更适合自己,那他在道德上就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力。这有一点像佛教的生死观,有一次我在研究安乐死问题的时候,看到佛教刊物《金色莲花:佛学月刊》里面有一篇文章,记载恒清法师的一段言论,他说:我认为死亡权是属于人权的一种,自己可以来决定自己的生死。如果你觉得你这一生过得很圆满,过得很充足,也不会轮回到很坏的地方去,你如果愿意安乐死,并不一定违反佛教的教义。


  然而,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却完全反对这种看法,因为人类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任意剥夺自己的生命,就是抢夺上帝对人类生命的主权。


  基督教伦理学者华德凯瑟(Walter C. Kaiser, Jr.)甚至如此说道:惟有神能赐与生命、维系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权取走生命。第六诫命清楚阐明一件事实,任何人断绝别人的生命,未有神的授权,即是凶手。


  因此,按照圣经对生命的观念,人类应该是极力的去保护上帝所赐的生命,不能轻易的毁坏它。人类也应该完全尊重上帝拥有人类生死的主权。


  但是,从实际的状况而言,决定以自杀来终结生命的人,难道都是轻看生命、不尊重上帝对生命主权的吗?假如自杀必须要付出极大的勇气,那么,自杀者必然是经过一番思考与挣扎的天人交战后,才做出的行动。那么,对自杀者而言,我们所应给与的正确态度,是应该是怜悯,而不是定罪。以下我们就几类自杀的动机与类型,详细的分析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有更多的了解。



二、自杀的动机与类型




1 绝望型的自杀

──当一个人觉得活下去,无法面对即将而来痛苦时,或是完全失对上帝的信心,疾病无法得医治,找不到任何足以支持自己再华下去的理由时,因此而选择终结自己认为无意义与价值的生命时,称之为绝望型的自杀。


  以前教会有一位弟兄,因为深感国家外交一直处于困境,几次上书军事将领表达个人忧国之心,但总不得要领。这位弟兄一方面基于忧国之心,一方面又对事实看得太过绝望,因此就在总统府人行道上,在高喊中华民国万岁之后,举刀自尽。


  绝望型的自杀,乃是一种悲剧。当以色列王扫罗与非利士人决战时被敌人的弓箭手追上,射伤甚重。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说,你拔出刀来将我刺死,免得那些未受歌礼的人来刺我,凌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惧怕,不肯刺他。圣经说,扫罗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拿兵器的人见扫罗已死,本于对主人的忠心,也伏在刀上死了。(撒上31:1-7)。


  所以,对于绝望型的自杀,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怜悯,而不是定罪。要知道,一个人之所以会选择自杀,一定有说不出来的痛苦,与无法超越的困境。就好象一个落水的人,在绝望中若是有一根草可以抓,他一定会尽力去抓的。


  希伯来书10:32-34鼓励我们,要陪伴那些在大争战中遭受各样苦难的人,度过他们人生中的苦难期。要体恤这样的人,当他们在捆锁、患难当中,用最大的支持,陪伴他们勇敢的走过大争战。


 辅助之道:

更多的陪伴与开导,一起度过危险期,当危险期度过之后,积极协助人生的重建。




2逃避型的自杀

──这一类的自杀,通常是因为一种罪咎感,亏欠或补偿的心态而导致。例如卖主的犹大,他若愿意悔改认错,相信主会赦免他。正如彼得曾经三次不认主(不承认主的罪是硬心,与卖主的罪是贪心,一样是弃绝主),他在鸡叫三此以后痛哭悔改,主便赦免他。可惜,犹大却熬不过内心的罪咎与控告,竟选择以吊死来逃避内心的不安(所以犹大不得救,不是因为他卖主,而是因为他用自杀来面对自己的软弱)。


  旧约先知约拿也曾经自杀,不过他是自杀未遂。他在蒙召前往尼尼微传道的一开始就逃避上帝,坐船躲到他施去了。结果遇到狂风,后来水手找到在传舱里面睡觉的约拿,并且质问他,后来知道这狂风大浪的起因乃是因为约拿躲避上帝的面,所以上帝兴起狂风大浪。这时候约拿便要水手把他丢进海里(第一次自杀),丢下去之后,海果然平静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许多日本军官切腹自杀,也是属于逃避型的自杀,因为自觉无法面对战败的事实。


  保罗在哥林多后书5:17说到『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便成新的了。』没有甚么罪是不能得赦免的,只要肯转向神,神就转向我们。


 辅助之道:

帮助他用另一种角度与观点来看待失败,帮助他接纳人生的起伏与喜怒哀乐。必要的时候转介给牧师或专业人员辅导。




3精神疾病的自杀

──这一类的自杀,通常是因为对病患的照顾出现疏忽而造成。有些精神官能症患者会有幻听幻觉的现象,导致出现危及生命的行为。这是属于不可抗力但可避免的状况,若是保护得宜,应该可以免除悲剧的产生。


  雅各书5:13-15『你们中间有受苦的呢,他就该祷告。有喜乐的呢,他就该歌颂。你们中间有病的呢,他就该请教会的长老来,他们可以奉主的名用油抹他,为他祷告。出于信心的祷告要救那病人,主必叫他起来,他若犯了罪,也必蒙赦免。』


 辅助之道:

建议对精神官能症患者,要做好陪伴的动作。定期陪他就医治疗、心灵谘商、官能性复健、监督定时定量服药控制病情,给与舒适的环境,使病人保持身心愉快。远离刺激来源。




结语

自杀并非是由单一因素所造成的社会现象,不但有社会因素,还有个人心理因素与病理因素。大部份的自杀者是受害者,是需要帮助与辅导的。他们所需要的,不是『是非』与『伦理』,而是了解与辅助。他们不是不想拒绝自杀的结果,而是无力逃脱自成自杀的原因。因此越多的关怀与及时的帮助,就越能使他们远离绝望。

  圣经并未明确的判定自杀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罪,自杀并没有比杀人、奸淫更不可饶恕。上帝反而在约拿书中,显出对软弱的罪人之无知、悖逆所发之怜悯。

  虽然摩西十诫的第六诫规定:不可杀人。这个命令不但指不可杀别人,许多解经家都同意其中的精神也包括不可自杀。然而,圣经记载主对罪人的爱、赦免与鼓励,远远超越祂对罪人的责备。

  祂告诉行淫中被抓的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不要再犯了。

  祂告诉三次不认祂的彼得说:你回头之后,要坚固你的弟兄。

  祂对那用信心摸祂衣裳繸子的女人说:妇人,你的罪赦了。立时她的血漏就得医治。

  深信对有自杀倾向的人,我们的主必然会说:


     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我心里柔和谦卑,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这样,你们心里就必得享安息。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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