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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基督徒的立场是什么?

关于安乐死的基督教立场

作者/洪予健

(www.GlobalTM.org)


加拿大高等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裁决,判现有禁止医生辅助病人自杀的刑事法违宪,并给予国会一年期限修改法例,此判决并不是关乎病危者或伤重病人不继续接受治疗而自然死亡的问题,而是让医生有合法权力为病人注射致死毒物,结束病人生命。2月9日温哥华《都市报》记者就此议题采访了温哥华信友堂洪予健牧师,以下是洪牧师的回应:


医生辅助自杀合法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对于安乐死的议题,尽管加国各教会对此不一定有一致的回应,但站在基督教以《圣经》为本的立场上,我们对加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感到悲哀。基督教的信仰就是上帝籍着 《圣经》向我们说了话,我们必须怀着敬畏的心来领受的,我们所做的不能以自己的意思代表上帝,这是基督徒要成为上帝的儿女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们所理解的安乐死,就是当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感到彻底绝望,或临终极度衰竭且个人感到非常痛苦之时,请求医生协助,平静无痛苦地离开人世。必须指出,无论手法如何,这些都是需要医生采取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从大公教会所领受的以《圣经》为本的信仰来看,我们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坚决反对这样的安乐死。


安乐死的一个理据就是,这种死亡是病患为免受痛苦,自己自愿的。尽管如此,让医生主动地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仍然违背了《圣经》"十诫"中"不可杀人"的诫命。因为我们的生命是神给的,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由此须向上帝负责,不可自行处理。医生的职业是崇高的,他只是医病救人,他 没有另外一项责任,可以去帮助杀人。对医生而言这是"犯了流人血的罪",也由此模糊了医生职业的神圣和独特性。人即使是犯了在上帝诫命中的死罪,也要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审定,才能按照律法处置。没有人能以帝王或者领袖的身份去取消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公民天赋的权利。所以持正统信仰的基督徒认为:当罪犯杀了人,也是要以命抵命的(创世纪九章六节)。


在此我们强调的是神赐人生命的尊贵,此尊贵性在于神的掌管,任何人都无权结束自己的生命。人的真自由用于表达生命的尊贵,而不是用于毁灭生命。尽管在人的文化认知中,《圣经》中神的吩咐不合人的心意,但是我们相信人的认知有限,且带着罪性,常常改变,唯有上帝的话是永不过时,无可置疑。信靠顺服是基 督徒今生永世的福分。


我们反对安 乐死,并不表示要不顾一切地强行维持病患的生命。假定病患浑身插满管子,只能靠着外部的设备维生,我们也不坚持做勉强的维持。这种适可而止的治疗方式,不属于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绝对不能给患者注射任何药剂,让患者加速死亡,这个界限非常分明。我们最担心的是出现安乐死合法化后的"滑坡效应",大家知道有些病患或年长者,当对自己的康复绝望的时候,甚至连家人都感到无力回天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法律的许可,而作出不智的选择。更可能因着或不忍拖累儿女家人,或不愿背负白占宝贵医疗资源的压力,而"自愿"选择"安乐死"。但最可怕的是,医生对安乐死执行权的滥用。


荷兰是最早通过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的报告显示,1990年荷兰约130,000的死亡人数中,有将近6,000个案例是没有取得患者明确要求而被进行安乐死的(1),这种前车之鉴,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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