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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讨论
珍尼花与添二人都是基督徒,他们在珍尼花父母反对之下结婚,婚后她的父母始终不接纳添,原因是:(一) 添的父母都是菜贩,出身低下,但女方父母都是知识分子。(二) 添只是个小文员,收入比不上大学毕业任教师的妻子;(三) 添谈吐举止不够大方,攀不上他们的女儿。结婚二年后,珍尼花因添不肯与她沟通而十分不满,但她愈多不满和意见,添便愈逃避。紧张的关系维持了半年,添离家出走,回自己父母家去,珍尼花不敢告诉家人。但过了三个月,她忍不住了,向母亲哭诉。父母旧事重提,说他们一早已看出这样的结合是错误的,劝她离婚。
作为他们的弟兄姊妹,你会怎样劝他们?他们可否或应否离婚?为什么?他们该怎样行?
唐先生和妻子已结婚十六年,两子女皆读中学了。岂知三年前唐先生回中国内地做生意后,在当地讨了小老婆,且生下一子。唐太哀痛欲绝之余信了主,但每次她要求丈夫离开小老婆时,均遭丈夫毒打。若她拒绝行房便遭性虐待,丈夫只求满足自己的兽欲。
作为她的弟兄姊妹,你觉得她应怎样做?她可否离婚,为什么?
前言
现今教会面对最大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离婚及再婚的问题,这也是令牧师及教会领袖最感头痛的问题。个中原因主要有几点:
第一个原因,全世界离婚率普遍上升。在美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家庭受到离婚的影响,离婚率还在不断上升。不仅教会以外是如此,就是教会内亦不例外,甚至有愈来愈多的执事、长老及牧师都步上离婚的路。有人估计到了公元二千年时,美国最少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会有离婚的父母。
香港的离婚率亦每年攀升,从一九七五年的412宗,到一九八五年的4200宗;发展到一九九五年,已超过10000宗。中国大陆在近几年每年都有超过一百万对夫妻离婚,是一九八四年的十倍以上。
第二个原因,牧师及基督教神学家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
第三个原因,圣经中对婚姻似乎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教导,耶稣及保罗的一些言论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问题,是与某些环境与场合有密切关系的。
第四个原因,讨论离婚的经文似乎彼此亦大有出入,只有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及十九章3至13节才有提及“例外”许可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而马可福音十章2至13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均没有提及。此外,马太福音中耶稣的教导与保罗的教导似乎亦难协调。
第五个原因,教会必须要坚守真理与恩典平衡的立场,倘若教会只强调救赎的角色而对所有离婚及再婚都采取姑息放任态度,不但自乱阵脚,更失去了教会的独特性及吸引力,人们不能看出基督徒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反之,若教会只注重她的纯洁,完全不容许任何信徒离婚或再婚,则在婚姻上触礁的人将徘徊于教会大门之外,不敢进来;而仍留在教会中的人,则受罪咎及不被接纳的感觉驱使,被迫离开教会。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在相关经文中详细求解,另一方面则是要将这些经文的原则应用在教会当中,以确保在坚守圣经教导的大前提下兼顾恩典及真理。
对离婚的四种立场
在前言中我们已提及基督徒神学家及牧师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一般而言有四种立场:
此派否定离婚及再婚的可能性,支持者如:Bill Gothard, Larry Christenson, William Fitch, C.W.Scudder等。Bill Gothard及他的“青年问题讲座中心”(The Institute of Basic Youth Conflicts)认为基督徒在离婚后不应考虑再婚,他强调要强化婚姻及家庭生活,并提出他认为是当前教会急需的两条婚姻政策:第一,基于神要我们孝敬并顺服父母,就是他们年老也不可离弃他们的教训及命令,所以,除非男女双方的家长都完全同意婚事,否则教会不应为他们主持婚礼。(出廿12;箴言三十17,六20,廿三22)。第二,基于教会应致力于保存婚姻属灵的义意及立场,若离婚者的原配尚在,则教会不应为他或她再主持婚礼。(林前七11,十六39;罗七1-3;弗五21-33;路十六17-18)。
Larry Christenson亦认为离婚是与神所订的律例相违背,他说离婚“是自投神审判的罗网”,而“任何将基督所提出的庄严的事视为儿戏者,都是冒着被神管教的危险”,故此他认为就算要付出多少艰难痛苦的代价,都应该保全婚姻,人在不幸的婚姻中受苦是草率结婚所受的报应;而在一椿不幸的婚姻中无辜受苦的一方,则可能是“为培养德性而受的管教”。
William Fitch则认为离婚只会带来痛苦、忧伤、抑郁、愤怒及绝望,他又教导说,任何非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都是“次等基督徒”的生活。
此派容许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以离婚及再婚――通常只限于淫乱及遗弃的原因。一些福音派学者如Jay E. Adam,Guy Duty及John Murray等持此立场。
John Murray在他的著作《行为准则》(Principles of Conduct)中表示,若是因淫乱的缘故,他会准许离婚及再婚。但他认为离婚违反神对婚姻的旨意,故是错误的。他说:“实际上,这种作法基本上是错误的,违反了神创造时所立、并自始就向人启示的秩序。因此,如此行是不合神从起初就建立的圣洁生活标准,是违背神的旨意而行,必受他的审判”。
但另一方面,Murray又说,耶稣废除了犹太人对奸淫罪犯处死的律法,建立了“若为淫乱的缘故可以解除婚姻”的新规定。他在《离婚》(Divorce)一书中说:“我们所持的立场是,男人若因为配偶犯奸淫的缘故离婚,可以另娶而不算有罪。马太福音十九章19节的“例外容许”对离婚及再婚同样有效。若果如此,则女人应该同样有这个权利,若丈夫犯淫乱罪,可以与丈夫离婚”。
Guy Duty亦持相同的立场,他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文中说,合乎圣经的离婚既然是解除了婚约,则因配偶淫乱而离婚者有权再婚;但若为了淫乱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婚,则婚约并非真正有效地解除,故没有再婚的权利。
此派允许因多种原因而可以离婚及再婚,学者如Bernard Haring, Dwight Harvey Small, William Barclay均采取此立场。
Bernard Haring身为天主教神父,在离婚及再婚上却比大部分的天主教人士开放。他认为第一次婚姻有效者无权再婚,在天主教会以外行的婚礼亦无效力,但他却看到离婚及再婚可能有好的收场。
Dwight Harvey Small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书中如此结论:“当一个曾离婚的基督徒问:‘我有再婚的权利吗?’”我的回答是:“再婚的权利不是一个人的,也不是一个基督徒的,它根本不是一个权利,它完全是神的恩典,与任何离婚理由无关。”
象这样放任的立场不仅由新派神学家所持,就是一些保守派的神学家如Bernard Ramm亦认为除了淫乱的缘故以外,若是酗酒、心理问题,或同性恋等其它原因,亦可构成离婚及再婚的合理因由。
另一个持此放任立场者为William Barclay,他在《在一个放任社会中的伦理观》(Ethics in a Permissive Society)一书中有以下立场:
1)除了淫乱外,有许多其他的原因可以谋杀一桩婚姻及其爱的基础。
2)不可将耶稣的话僵化为律法。
3)婚姻触礁者应尽可能去寻求帮助。
4)当夫妇不可能和解时,即使基督徒亦有离婚及再婚的自由。
此派主张不论离婚的原因为何,都应该专心帮助离婚者过一个新生活。
持守此立场的基督徒作者包括《探讨基督徒离婚》(An Open Book to the Christian Divorce)的作者Roger H. Crook、《桃开二度》(Getting Married Again)的作者Bob W. Brown、《如何应付第二度单身》(Coping with Being Single Again)的作者J. Clark Hensley,及《在离婚中长进》(Growing Through Divorce)的Jim Smoke。
Crook建议基督徒应在完全无路可走时才考虑离婚。他警告说,离婚可能是最容易的选择,但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他认为曾离婚的人不能在教会参与侍奉。第三,他试图帮助离婚者过新生活,他相信其中包括再婚的可能。Bob W. Brown亦试图指引正在考虑离婚的基督徒,他认为“重头来过”是圣经中一个很清晰的观念。Hensley的书主要是为了帮助因离婚或丧偶而再度成为单身的人去面对他们的处境,他亦提及离婚后再婚是可考虑的选择。
基督徒对离婚应持何立场?看上述不同的立场,似乎只有更加混乱。因此,信徒最好是回到圣经,明白神的心意。
每日金句:主耶和华如此说:看哪!我必亲自寻找我的羊,将他们寻见。(结 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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