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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关于离婚、再婚的真理 (2)

圣经对离婚及再婚的立场


  如前所述,就算我们试图认真去研究有关离婚及再婚的经文,都找不到一个有系统的教导,也找不到一个正确并简单的答案来回答“基督徒能否离婚?”或“离了婚的信徒可否再婚?”等问题。其次有关离婚的不同经文本身亦有很大出入,唯有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或十九章3至12节才有提及容许离婚的特殊例子;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则无提及;马可福音十章12节提到妻子若离弃丈夫也是犯罪。耶稣在马太福音中的教导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七章的教导很难彼此协调。但不论如何,从旧约的教导,从主耶稣及保罗在新约的教导,仍可找出一些原则,帮助我们看出圣经对此事的立场。

  


1.旧约的教导


  从旧约多处经文记载,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到神不喜悦离婚。玛拉基书二章15至16节明明宣告:“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神不独恨恶离婚,且恨恶人以诡诈或强暴待其配偶。这是旧约谈论离婚的主要经文,它反对的立场是极清楚的。


  第二段经文记载于利未记廿一章7节:“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利未记廿一章13至14节也记载:“他(大祭司)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段经文清楚说出神对贞洁的重视。神暗示他不喜悦人离婚,若是离婚,也不可再婚。


  第三段经文记载于申命记廿二章13至19节,神严禁以色列人伪控妻子不贞,然后又以这不能成立的理由把妻子休弃。


  申命记廿二章28至29节更指出,凡玷污处女的人有责任娶她为妻,且终身不可休她。这经文清楚宣告了性是有责任的,神是重视贞洁的,只有夫妻才可以有性关系。另一方面,婚姻是终身的,人不可离婚。


  第四段经文是出自申命记廿四章1至4节,这段经文骤眼看似为离婚亮了绿灯。但其实这论点却缺乏有力的支持。中文圣经和合本同段经文的第1节显示:“就可以”三字并没有出现在原文(希伯来文)圣经中,反而在圣经修订标准版本(RSV)、福音版本(The Good News Bible)、John Murray及思高圣经的版本及大部分解经家都将那么(then)放在第四节之中,可翻译如下:


  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因而不喜悦她,便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2.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又去嫁给另一人为妻。

  3.如果后夫又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4.那么,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从上文看来,重点并非在于可否离婚或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离婚,乃是在于休妻者可否再娶曾改嫁过给别人的前妻。换句话说,这段经文关注的是再婚的问题,而非离婚。圣经否定休妻者可以与曾改嫁别人之前妻再复合,乃表明神不欲人将婚姻视作儿戏,随意离合。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九章3至9节十分清楚指出,摩西在旧约因以色列人心硬,才容许他们休妻,其实休妻并非神的原意。


  申命记廿四章4节的玷污(希伯来文为 tame, 英译 defiled)一字,与其他经文所用玷污一字的字义相同。因此,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亦立法减轻它不良的影响。若整体看申命记廿四章1至4节,这段经文是绝对反对淫乱的。摩西容让给妻子休书的命令只是暂时的,是有假设前提的,是包括警告的⒇。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是绝非赞同姑息,基本上旧约的教导是“神憎恶离婚及休妻的事”(参玛二15-16)。

  


2.耶稣的教导


  耶稣对离婚的教导记在四处经文中,包括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十九章3至12节;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第二、三两处经文所记载的是同一件事。


  环绕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的上下文都是对律法的解释,在此是把法利赛人及文士对律法的解释与耶稣对律法的解释相对照,耶稣用超越旧约法利赛人及文士的标准来讨论杀人及仇恨、淫念及奸淫、恨与爱等问题(太五21-48)。耶稣知道律法上“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他休书。’”(太五31)但是他有新的看法,“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2)奸淫(原文为 moicheia)在这里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出于自愿地交合。希腊文pas,以及单数的冠词,加上分词,是指“凡……者”,或“不论是谁”,因此 "pas ho apluon"的意思是“凡是离婚者”,与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所用的字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路加所说的是休妻的丈夫是“犯奸淫”。耶稣则说休妻的丈夫“是叫她作淫妇了”,不是说她是淫妇,或她作了什么错事,而是她所经历的,所受的苦;是丈夫作了错事,她承受了痛苦。


  但是马太福音五章32节却加了一个例外,使这妇人不至于成为淫妇,就是――“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淫乱的希腊文是 porneia,有人认为这只是指婚前不贞,与婚后的淫乱 moicheia不同,但是从上下文看来,应是指奸淫的意思。Shaner解释说:“若一个妇人在婚前已经与另一个未婚男子发生不合法的交合,怎会直至婚后因为她离婚才算为淫乱呢?”


  在圣经中还有其他相关的经文,如马太福音十九章1至19节、马可福音十章1至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也记载了耶稣对离婚及再婚的教导,这几处经文最大的出入是唯独马太福音十九章1至9节才有例外容许离婚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


  有学者说这例外的子句是后人加上的,因此不正确。耶稣原本并没有说 "me epi porneia",后人加上是为了使马可严峻的教导变得与一般拉比较轻松的教导相谐调,因为耶稣的命令太难遵守,所以加入这些例外情况以减轻困难,因而这句附加子句应被视为人为加上的解释而无效力。


  另外有的学者说,这句容许例外的子句是加在原文上,使耶稣所说的更加清楚,马太加上 "me epi porneiai"来显明耶稣的意思,并避免误解。


  除了论及例外情况的子句外,这些平行经文亦有其它出入的地方。首先,是表达方式不同,马太福音十九章7节记载:“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eueteilato) ”;马可福音十章4节记载“摩西许 (epetrepsen)……”;马太福音十九章8节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有些人将“epetrepsen”译为忍受)你们休妻。”但是马可福音十章5

节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写(egrapsen)这条例给你们。”


  第二,对罪的解说也有出入,马太福第十九章9节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但马可福音十章11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第三,对事情的陈述亦有出入。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奸淫。”马太福音十九章及马可福音十章却没有这句话。马可福音十章12节有“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十九章及路加福音十六章却没有这句话,马太福音十九章3节有记载法利赛人提出的问题,“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这也是其他经文没有的,马可福音十章2节只说法利赛人的动机是“试探他”。


  若我们详细研究这些相关的经文,虽然有不少出入,但仍可得到下列原则:第一,就耶稣而言,婚姻是根据神的旨意及男女受造的本性而设。第二,神眼中理想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二人一生结为一体。第三,摩西准许人离婚完全是因为人无法达到神至高及完美的旨意。第四,除非因为妻子淫乱,行为不检,否则以任何原因与她离婚另娶,都是违背了婚约。第五,任何与已离婚的妇人结合都是侵犯了她与原夫的婚约。

  


3.保罗的教导


  保罗对离婚的教导记载在罗马书七章1至3节、哥林多前书六章12至20节及第七章,后者更是这方面最主要的经文。一般而言,保罗的教导暗示了离婚的可行性,但亦有严格的限制。与耶稣相同的是,保罗也明显指出离婚不合神的旨意及期望。


  保罗讨论有关离婚的主要经文在哥林多前书七章10至16节,若根据Kysar and Kysar在“分离”(The Asundered)一书中的方式写出来可能更容易明白:


  8.我对着没有嫁娶的(agamois)和寡妇(cherais)说……

  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gegamekosin),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choristhenai)丈夫。

  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aphienai)妻子。

  12.我对其余的人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丈夫。


  我们不可将“离开”(choristhenai)及“离弃”(aphienai)二字视为意义不同的字,保罗只是将此二字互换使用。基督徒妻子不应该离开丈夫,丈夫亦不应离弃妻子,就算他们是不信的配偶,只要他们愿意留下,就不应该离开他们。但若基督徒真的决定离婚,保罗则提供两个选择:维持单身保留机会与原配复合;但是,若一个不信的人决定离开他或她的基督徒配偶,则那名信徒不必再受约束(dedoulotai)。至于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再婚,则仍然是众说纷纭。根据罗马书七章2至3节的说法,若丈夫死了,即使妻子与另一个人结婚都不算为淫妇,暗示她有再婚的自由;但若丈夫活着,她便受约束。保罗劝阻信徒与不信的配偶离婚是为了使未信的配偶及儿女有“成为圣洁”的可能,亦即是说,让他们有机会因着信徒的生命见证及神在家庭中大能的同在而受到良好的影响。“救”这个字可能引起误解,在此是指“免受世界污染”的意思,而不是“由罪中被救得永生”;因为一个人得救只能因着他个人对主基督的信心,而不是因为任何其他人的信心。


  简言之,根据保罗的意见,离婚违背神对婚姻的旨意,就算面对极大的困难,例如在罪恶之城哥林多与一个不信的配偶结合,婚姻仍需维持,基督徒应竭力保全婚姻。第二个选择是保持单身。除此之外,他没有提供其他的选择。但信徒若被不信的配偶离弃,则可以离婚,在这情况下信徒不受拘束,这句话可能是指可以再婚。



结论

圣经清楚教导,离婚是违背神对婚姻的理想。圣经明示,不论任何理由离婚,都违反神对婚姻最终的旨意,亦违反他对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的最终旨意。所以,基督徒应用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来避免离婚,其中包括饶恕、安于与不信的配偶同住等。根据保罗的教导,每一宗离婚都是违反神的理想,是有罪的,绝少会有一方是“无罪”的。对有独身恩赐的人而言,他们最好的选择便是保持独身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若夫妻二人其中一人继续行淫或讨小老婆,且不肯悔改,为免下一代受到坏影响,另一人可考虑离婚。其次,若其中一人受到严重肉体或精神虐待,我会鼓励他们暂时分居,让双方有冷静及反省的机会,之后若情况仍不改善,笔者认为受虐的一方亦可考虑离婚



每日金句:但以理却立志,不以王的膳和王所饮的酒,玷污自己;所以求太监长容他不玷污自己。(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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